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广西赐云建材有限公司登记决定书

送达公告

桂北海市监撤字送达〔2025〕5号

广西赐云建材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

本局对广西赐云建材有限公司存在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本局依法作出《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广西赐云建材有限公司登记决定书》(桂北海市监撤字〔2025〕5号),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现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广西赐云建材有限公司登记决定书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广西赐云建材有限公司登记决定书

桂北海市监撤字〔2025〕5号

当事人:广西赐云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MA5PHE8F3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一帆;

住所(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河南路168号永高未来城7幢1单元0402号。

2025年8月8日,林一帆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广西赐云建材有限公司2020年5月26日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缴回营业执照,逾期不缴回的,本局将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

文章来源:http://www.beihai.gov.cn/xxgkbm/bhsscjdglj/tzgg/t2674788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