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经营者在商业广告中合法、规范使用中国地图,规避法律风险,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揭示监管要点,并提供实际案例以供参考,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地图管理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本指引为指导性意见,随着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合规指引将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一、适用范围

丹东市行政区域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商业广告策划、设计、制作、经营、代理、发布过程中,应自觉遵守相关要求,抵制、杜绝违法违规情形。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国地图审核相关规定

《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地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送审应当提交地图审核申请表、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相关地图审核合格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注明审图号。

(二)中国地图合法表示相关规定

《地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

《地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地图上表示的内容不得影响中国领土的完整表达,不得压盖重要岛屿等涉及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

(三)广告中使用中国地图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用以规制涉“地图”类广告的条款主要为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中的第四项“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而用以作为处罚依据的则是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中的第一项“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三、地图使用规范

(一)广告主体使用的表示国家、省市等区域的地图,需要先自行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地图审核,获得审图号。而后在广告中使用经过审核的地图,并依法显著标注审图号。

(二)广告主体使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不需要另行审核,但使用时亦应标注审图号。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上述公益性地图时,如需在原图上进行改动,那么亦属须提交审核的地图之列。

(三)鉴于手绘地图的不准确性,在商业广告活动中不能使用手绘地图。

(四)不得擅自使用来源于境外网站刊载的地图。

四、常见违法情形

(一)漏绘钓鱼岛、赤尾屿、南海诸岛等重要岛屿,漏绘香港地区界限、九段线(归属范围线),错误表示台湾省、错绘藏南地区和阿克赛钦地区国界线等情形。

(二)使用的中国地图严重变形,未以原始比例调整地图,导致地图发生变形。

(三)地图未送审或未标注审图号。

(四)行政区划标记或注记错误,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错记为“广西自治区”,将 “澳门特别行政区”错记为“澳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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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图使用方法

由于地图内容的表达涉及我国领土完整和国家尊严,建议广告主体使用合法且有明确来源的地图。《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直接使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不需要审核。

由国家自然资源部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承办的网站“标准地图服务”(网址:http://bzdt.ch.mnr.gov.cn)提供了经过审核、具有审图号的标准地图,可供广告展示背景图使用和下载,但是仍需要标明审图号。目前标准地图有JPG、EPS两种数据格式,地图幅面分为64开、32开、16开、8开、4开、对开等。对地图内容编辑(包括放大、缩小和裁切)改动的,公开使用前需要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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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s://aic.dandong.gov.cn/html/DDJGJ/202512/01765939360189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