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十六期  )

今年以来,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案件查办工作,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侵权假冒产品和不合格食品、计量器具作弊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案件。现公布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濮阳市范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烧烤酒楼入网经营食品时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5年6月5日,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烧烤酒楼入网经营的“某某麻辣烫(范县总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际信息与申请加入某外卖平台时提供的证件信息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9日,申请加入某外卖平台,申请时提供的营业执照名称为某麻椒鸡食品坊,且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均与实际信息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之规定,2025年8月13日,该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濮阳市范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配送部未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真实案

2025年6月5日,范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某食品配送部(某外卖平台)存在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实际信息与平台公示证件信息不一致的情况。经查,2024年8月9日,某经营者申请加入某食品配送部(某外卖平台)时,提供的营业执照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与实际信息不一致,而当事人在人工核查信息时,为完成业绩通过了申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2025年8月19日,该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没款35468.8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濮阳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查处聂XX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5年9月30日,该局接上级线索对濮阳市开发区安泰路XX烘焙食品店现场核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在该地址经营,通过该地址和联系电话均未联系到当事人。经查,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为李XX以两万五千元的价格转让,且转让前经营地址已于2024年搬迁至濮阳市安泰路154号阳光花园13号楼三单元10号车库。当事人使用其证照开展经营活动直至2025年8月该店铺房租到期,其间未办理该店铺地址的相关证照。当事人未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成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之规定。2025年12月16日,该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濮阳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查处某烘焙食品店食品经营者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5年9月30日,我局接上级线索对河南省濮阳市安泰路怡馨嘉园10号楼147号的濮阳市开发区安泰路某烘焙食品店现场核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在该地址经营,通过该地址和联系电话均未联系到当事人。经查,当事人出借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给聂XX用于开展经营活动。以上行为违反《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5年12月12日对当事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决定。

案例五、濮阳市华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该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濮飨燕绿豆粉皮产品标签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属于食品经营环节,能够如实说明食品来源,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2025年3月17日,濮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濮阳市四合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进行教育指导。

案例六、濮阳市濮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亿丰时代广场某黄焖鸡米饭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5年5月28日,该局依法对某黄焖鸡米饭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其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5年5月28日,濮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文章来源:https://shichangjianguan.puyang.gov.cn/Info/Affairs/9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