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王元梅销售的油条(自制)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针对王元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281MA49WA8802,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鄂小餐饮0281121960)销售的油条(自制)被抽检不合格问题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29日,我局依法对王元梅销售的油条(自制)进行抽样,经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检验报告》(NO:CCIC12520542)显示抽样油条(自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5年9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CCIC12520542)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经调查,当事人被抽检批次油条(自制)总数为60根。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被抽检批次油条(自制)已售罄。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了召回工作。因油条(自制)属于即食油炸品,当日就已经全部售完。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自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规定。
本局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
1、对 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理解不够透彻;
2、工作人员操作不规范。
企业整改情况:
1、加强人员管理;
2、完善制度,优化流程;
3、加强培训与学习,提升人员食品安全工作能力。
特此公告。
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huangshi.gov.cn/zwgk/fdzdgknr/gsgg/202512/t20251219_12920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