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政府关切、群众关心、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肃州区某工程机械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 7月18日,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肃州区某工程机械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元、没收侵权商品(机动车辆制动液)43瓶,罚款75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3日,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肃州区某工程机械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的43瓶标识回天“赛福特”商标的机动车辆制动液,经“赛福特”商标持有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现场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赛福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上述商品的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酒泉市某文化用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9月3日,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酒泉市某文化用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7.5元、没收侵权商品(电池)837粒,罚款2092.5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1日,肃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酒泉市肃州区某文化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的109粒南孚聚能环7号电池及728粒5号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现场鉴定,上述商品属于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及进货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酒泉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案案
2025年5月27日,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酒泉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作出罚款36363.6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4日,肃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酒泉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饮用纯净水上均使用“鸿运山泉TM”商标。经调查,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鸿运山泉”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驳回当事人申请“鸿运山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当事人在收到《驳回复审决定书》后仍继续使用禁用标志的未注册的“鸿运山泉”商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文章来源:https://scjg.jiuquan.gov.cn/scjg/c107058/202512/bf9023233a8a4ba7b46373d68da4f33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