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要求,现将我局对2025-08-18批次不合格红豆馅油炸鸡腿面包(GBJ25000000106230730ZX)核查处置情况汇报公示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吉林市昌邑区秀波超市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5-08-18的红豆馅油炸鸡腿面包,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3日将该批次不合格红豆馅油炸鸡腿面包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吉林市昌邑区秀波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单位的货架及仓库内均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红豆馅油炸鸡腿面包系从吉林市大祺食品有限公司购进30袋。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出,无库存,销售价格为4.7元/袋,货值金额141元。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启动召回程序,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9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3. 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红豆馅油炸鸡腿面包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采取召回措施,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三、抽检基本情况
经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吉林市大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5-08-18的红豆馅油炸鸡腿面包,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分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3日将该批次不合格红豆馅油炸鸡腿面包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吉林市大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单位的货架及仓库内均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红豆馅油炸鸡腿面包共生产858袋,销售价格为3.2元/袋。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出,无库存,货值金额2745.6元。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主体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启动召回程序,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2.行政处罚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2月11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745.6元;2、罚款40000元。
3.排查整改
当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
文章来源:https://www.jlcity.gov.cn/bmwz/scjg/gsgg/202512/t20251222_13003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