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行为,强化外卖食品安全监管,推进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进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网络订餐等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规定,我局拟定了《呼和浩特市外卖骑手“随手拍”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12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尚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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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呼和浩特市外卖骑手“随手拍”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行为,强化外卖食品安全监管,推进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进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网络订餐等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外卖骑手举报网络餐饮等食品安全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应当给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属于食品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受理区域为呼和浩特市辖区范围内。
第四条 骑手反映以下外卖商家食品安全隐患,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一次性现金奖励或其他物质奖励:
(一)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的;
(二)使用禁止使用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三)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或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使用假证套证、一证多店、证照地址与实际地址不符或证照地址与取餐地址不符的;
(五)实际经营设施设备与网店展示内容不符的;
(六)厨房卫生严重脏乱差的;
(七)其他存在较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
第五条 骑手通过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服务模块”中提供的“骑手随手拍”渠道反映外卖商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骑手进入“骑手随手拍”系统登记线索,应当按照相关格式和时限要求上传信息,包括时间、店名、地点、问题描述,以及带拍摄时间的远近景照片各一张,近景准确反映问题,远景拍摄标明地理位置,两者应相符。
第六条 骑手登记外卖商家食品安全问题线索时,应当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在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后,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信息及骑手工作证明,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第七条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奖励管理制度,做好奖励资金的计算、核审、发放工作,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反映事项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由由两个及以上反映人分别以同一线索反映的,奖励第一时间反映人,不重复奖励;
(二)两个及以上反映人联名反映同一事由的,按同一案件进行反映奖励分配;
(三)最终认定的事实与反映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事实与反映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反映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九条 通过“骑手随手拍”小程序反映事项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反映的问题不在奖励范围内的;
(二)反映的问题定位不准或地址描述不清晰、照片不符合要求,无法找到问题的;
(三)反映的问题在反映前已受理的,或经审核问题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
(四)伪造虚假外卖商家食品安全隐患现场的;
(五)反映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等待处理中的食品安全问题;
(六)反映的问题依法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经认定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反映问题奖励的金额与发现的问题情节相对应。反映的问题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每条奖励5元。
反映商家存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七)项且被市场部门立案查处的,依据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对照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确定举报奖励等级。举报奖励分为两个等级: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
举报食品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按照《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于符合奖励的骑手按照奖励性资金列支填表,一月一结算,骑手凭身份证件签字领取即可。已聘为各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外卖骑手在完成每月10条任务的基础上,超出部分另算。
第十一条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部门对骑手反映的问题予以受理审核并开展核查处置。经核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骑手,在立案查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当月将确定的奖励金额告知骑手。
骑手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明及工作证明领取奖励。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骑手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奖励的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二条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每月统计的外卖商家问题清单定向推送至网络餐饮平台,推进政企协同共治。
第十三条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奖励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建立档案,做好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外卖骑手及内部举报人保护和规范
(一)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骑手身份、反映内容和奖励等信息。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调阅档案材料或者造成档案材料泄露的,骑手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提供者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外卖骑手及内部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出现以上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处;违反其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其有权机关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外卖骑手及内部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谎报案情、干扰办案。对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恶意举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文章来源:http://scjgj.huhhot.gov.cn/gsgg/tzgg/202512/t20251222_19605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