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亚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等67户企业:

本局于2025年12月22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榆市监处罚〔2025〕83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内容是:

2025年7月8日,执法人员在市场主体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核查发现,榆林市亚盛商务酒店等156户企业未公示2023年度及2024年度年报。2025年7月18日、2025年8月14日执法人员两次向上述156户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邮寄专用信函,榆林市亚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等67户企业两次邮寄均无人签收,且未办理注销登记。2025年8月18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榆林市亚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等67户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登记基本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依法履行年报义务的告知书2份、企业邮寄信息单1份,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因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2025年11月13日,本局于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向榆林市亚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等67户企业公告送达《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榆市监罚告〔2025〕8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榆林市亚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等67户企业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连续2年未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及《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三)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的规定,应当给予榆林市亚盛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等67户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及《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期自2025年12月15日至2028年12月15日。

监督电话:0912-3456695

监督地址:榆林市榆阳区文化南路351号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27室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名单(67户)

联系人:贺国武      联系电话:0912-3456593

联系地址:榆林市榆阳区文化南路351号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楼1102

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j.yl.gov.cn/zfxxgk/fdzdgknr/tzgg/202512/t20251223_20628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