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泾县昆江时代生活超市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案
2025年6月13日,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泾县昆江时代生活超市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1日,泾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泾县昆江时代生活超市经营的泥鳅进行了抽检。经检验,被抽检泥鳅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查,泾县昆江时代生活超市从芜湖市弋江区王忠祥水产经营部购进上述涉案泥鳅,提供了相关进货凭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进货来源查验材料,且事先不知道该泥鳅存在不合格情况,非主观故意、未造成不良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泾县市场监管局作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并于2025年6月5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2.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绩溪县洲华商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5年8月5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绩溪县洲华商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2.5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9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绩溪县洲华商店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检。经检测,被抽检香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查,该批香蕉共购进15斤,售价为5.5元/斤,违法所得为8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供货商为黄山市屯溪区老黄水果批发商行,2025年8月18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函告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德县良付粮食加工厂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1月20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广德县良付粮食加工厂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3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7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广德县良付粮食加工厂销售的“丰两优”良付系列大米包装袋上印有“极富营养保健价值等特点”、“良付稻花香优品米”、“低温储存、低温加工、保留其富含人体所需的多种微量元素”等内容。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的证明材料,且其生产条件不具备低温储存、低温加工等所宣传的工艺设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国市高歌量贩音乐会所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11月11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宁国市高歌量贩音乐会所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中文标签的饮品26瓶、没收违法所得110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9月18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市场巡查时,发现宁国市高歌量贩音乐会所开设的超市销售无中文标签的“perrier”饮品21瓶(现场标记品名为巴黎矿泉水、净含量:330m1/瓶)、无中文标签的“CONDELUIS”饮品5瓶(现场标记品名为路易斯公爵干红、净含量:750ml/瓶)。经查,无中文标签的“perrier”饮品购进24瓶,已销售3瓶,零售价40元/瓶,违法所得120元;无中文标签的“CONDELUIS”饮品购进6瓶,已销售1瓶,零售价988元/瓶,违法所得988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宣城市金创塑业有限公司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2025年8月21日,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宣城市金创塑业有限公司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作出移送给公安机关的决定。
2025年8月21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移送线索,依法对宣城市金创塑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黄飞红”牌香脆椒外包装印刷并对外销售。经权利人确认,当事人未取得商标授权文件。经查,当事人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货值金额达20万元以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宣州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给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2025年8月21日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予以立案。
6.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绩溪县友一点甜奶茶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11月19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绩溪县友一点甜奶茶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关生产资料857份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12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绩溪县友一点甜奶茶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前台桌子上的立牌、点单机上的图片、产品封口膜、点单系统内产品图片、员工围裙上使用“1點點”及“1點甜”字样。经查,当事人未经“1 點點”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奶茶产品上使用“1 點點”字样,且使用的“1點甜”字样与第“1 點點”注册商标,文字读音、字形近似,且突出使用于奶茶店经营各环节,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