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照市公安局

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照市交通运输局

日照市邮政管理局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鸟类的通告

为有效保护野生鸟类资源及栖息地,遏制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鸟类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日照市生态平衡与生物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猎捕破坏行为。

日照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在任何区域、任何时间使用捕粘网、猎套、毒饵、弹弓、电击、无人机狩猎、捣巢、捡蛋(卵)等以及一切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禁用工具或装置猎捕野生鸟类;禁止在野生鸟类栖息繁衍地、迁飞通道、鸟类集群分布地、农林结合部、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实施妨碍、破坏野生鸟类栖息、繁衍及迁徙活动的行为。

二、禁止非法交易食用行为。

禁止农贸市场、农村大集、花鸟市场、宠物商店,餐饮场所,网络电商、直播、社交媒体等平台及其他经营者,非法出售、购买、食用、利用野生鸟类及其制品以及违法交易捕猎工具、发布相关违法广告等行为。对可饲养交易鸟类,经营者要严格区分,严禁混淆售卖。

三、禁止非法寄递运输行为。

禁止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违法运输、携带、寄递野生鸟类及其制品。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查验其相关证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

四、禁止非法繁育救护行为。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除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外,任何人不得擅自繁育或饲养野生鸟类;严禁利用人工繁育名义掩盖非法猎捕、交易野生鸟类行为;严禁利用收容救护的野生鸟类进行棚拍、表演等非法利用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鸟类,应当及时联系林业部门。

五、明确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杀害、交易、饲养、食用、寄递、繁育、救护野生鸟类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鸟类,人人有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保护行动,发现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鸟类等违法行为及时举报。

文章来源:http://amr.rizhao.gov.cn/art/2025/12/29/art_86740_103192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