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直播时,通过片面宣传特定品牌汽车的质量缺陷、故障率和维修难度,突出其在汽车领域的专业性,吸引粉丝,获取关注和点赞以及打赏,引导客户流向自己的业务。当事人作为汽车服务企业负责人,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明知或应知此类负面评价会对相关品牌汽车的商品声誉造成损害,却仍予以宣传,主观上存在过错。当事人实施该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吸引关注、获取流量,借此提升其抖音账号影响力,并为其线下汽车服务业务引流,该行为易误导消费者、干扰其正常购买判断,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诚信原则,损害了相关品牌汽车的商品声誉。
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机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商标侵权的机油42瓶、罚款5000元。当事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品声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规定,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10000元。
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合并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商标侵权的机油42瓶、罚款15000元。
办案单位: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淮南某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虚假宣传案
2025年9月,司法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项行动,整治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某些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假借律师名义进行诈骗、招摇撞骗以及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违法犯罪问题。2025年11月24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南市司法局执法人员对淮南某某息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发布有标题为“淮南-某某法务-案例”,内容为“案例标题:物业公司成功追回欠款,化解资金链危机……”的信息,该公司同时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有“淮南-某某法务-成功案例5等文章。当事人员工通过“小红书”发布“承包鱼塘利益受损,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淮南-某某法务-成功案例4”的文章。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依据或佐证材料。2025年11月28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为提高其知名度及影响力,拓展公司业务市场,在名称为“皖-某某信息”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有“淮南-某某法务-案例”(案例标题:物业公司成功追回欠款,化解资金链危机……)”、“淮南-某某法务-成功案例1(陈总经营一家小型装修公司……)”“淮南-某某法务-成功案例2(汤女士通过法律手段……)”“淮南-某某法务-成功案例3(王老师是寿县某村……)”“淮南-某某法务-成功案例4(曹先生和李先生……)”“淮南-某某法务-成功案例5(奶茶店加盟纠纷维权……)”的文章。当事人在名称为“淮南某某李助理”的小红书账号上发布有“承包鱼塘利益受损,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创业梦想:王老师是寿县某村的一名小学教师,退休后拿出全部积蓄承包村里荒废的鱼塘,希望通过养鱼创业……)”“淮南-某某法务-成功案例4(艰辛经营:曹先生和李先生在淮南市田家庵农副市场……)”的文章。上述相关案例均为当事人自行编制,其无法提供上述案例的真实、准确佐证材料。当事人宣传的其服务信息与实际不符,易对消费者造成误解,其行为属于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0元。
办案单位:淮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三、凤台县某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假冒国企案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关于综合整治假国企央企行动的部署,淮南市深入推进综合整治工作。2024年8 月6 日,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凤台县某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潮起**|**·智慧农贸暨特色街区高峰论坛圆满落幕”中有“国企** 造富凤台”的宣传图片。当事人于2023年6月21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今天,凤台有一件轰动全城的大事发生?”其中有图片“必买**智慧农贸的8大理由”中“1国企铺 更保障”。当事人限期内未能提供其为国有企业的证据材料。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0 日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立案调查。
当事人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2023年4月12日,当事人经凤台县住建局许可,在凤台县体育西路与临淮路交口开发“凤台**智慧农贸市场项目--凤台**智慧农贸市场”,合同工期为:2023年4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当事人为提升其开发的“凤台**智慧农贸市场”商铺和摊位的销售,2023年5月8日、2023年6月21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信息,宣传其为“国企”,其开发的“**智慧农贸”为“国企铺 更保障”。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当事人股权结构图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100%)→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45%)→安徽创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5%)→安徽皖投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0%)→ 安徽皖投不动产投资有限公司(51%)→安徽**城市更新有限公司(100%)→凤台某安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所含有的国有资本来源于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的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但通过多轮投资及国有资金稀释,至当事人的股东安徽**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已不能确定该公司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皖国资依复《2024》第50号),答复显示“安徽**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不是安徽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
当事人100%控股的股东安徽**城市更新有限公司非国有企业,且当事人也提供不出其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当事人开发的“**智慧农贸市场”商铺和摊位销售额4909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0元。
办案单位: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淮南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5年3月12日,淮南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开展视力检测为名,进入淮南市潘集区某中学,对学生进行了视力筛查。随后,为推广当事人的配镜业务,当事人于2025年3月21日,通过该校政教处主任在班级微信群内发布通知,内容称:“尊敬的各位家长: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视力检测要求,班级孩子视力异常情况已做初步筛查,本周末针对潘集镇片区学生,可到袁庄某视立视光中心免费复查建档,同时带有旧镜的孩子,可享受好视立视光中心的补贴报销,根据不同光度数据,最高可补贴70%”,并附有当事人经营地址与联系方式。2025年4月28日,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头电子屏仍滚动显示“请家长按照通知要求,带孩子到机构免费复查建档”内容。经核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所谓“教育主管部门学生视力检测要求”等相关依据。
当事人假借教育主管部门名义,利用学校教师身份及家校沟通渠道的权威性与信任度,将商业性视力复查建档与配镜补贴活动,伪装成官方要求的公益性后续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误导学生家长,使其误以为当事人提供的营利性服务系学校或教育部门组织,从而作出消费决策。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0元。
办案单位: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