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西双版纳区域公共品牌保护,统一和规范区域品牌专用标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西双版纳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域公共品牌专用标识(作品登记号:滇作登字-2025-F-00210335,以下简称“专用标识”,详见附件),是指适用在按照西双版纳区域公共品牌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产品或服务上的官方标志。

第三条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西双版纳区域公共品牌的所有方,负责统一制定发布专用标识使用管理要求,组织实施专用标识使用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用标识使用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 专用标识合法使用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区域公共品牌产品;

(二)按照区域公共品牌专用标识的使用要求,规范使用、标示专用标识;

(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公共品牌所有方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专用标识使用情况。

第五条 专用标识的合法使用人包括下列主体:

(一)经公告核准使用专用标识的生产者;

(二)经公告核准使用专用标识的经营者;

(三)经公共品牌所有方同意的其他使用人。

第六条 专用标识仅限用于经核准的产品、服务或宣传材料,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七条 专用标识合法使用人可在品牌管理部门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专用标识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识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八条 专用标识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区域公共品牌专用标识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区域公共品牌专用标识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区域公共品牌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区域公共品牌专用标识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区域公共品牌专用标识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九条 区域公共品牌专用标识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或服务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区域公共品牌产品上使用专用标识的,公共品牌所有方停止其区域公共品牌专用标识使用资格。

第十条 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专用标识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识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区域公共品牌的行为,公共品牌所有方及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公共品牌所有方应加强区域公共品牌专用标识使用日常监管,定期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报送上一年使用和监管信息。鼓励区域专用标识使用和日常监管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29日起实施。

西双版纳公共服务中心_西双版纳公共电子交易系统_

标志系统基础规范.pdf

文章来源:https://www.xsbn.gov.cn/xsbnscjdglj/119943.news.detail.dhtml?news_id=2970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