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1日和10月16日,我局分别收到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2025)MJHY-D72141)号

鹰潭市检验检测认证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YS20251735

,以上报告显示被抽检产品“原味瓜子”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经调查查明,该2批次不合格原味瓜子规格:5kg/袋,是武汉汤家园食品有限公司分别于2025年7月17日和2025年8月9日生产,2025年7月17日,该批次生产66袋,销售到了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龙湖镇铭杰超市,销售66袋,销售价格6.9元/袋,销售金额人民币455.4元;2025年8月9日,该批次生产56袋,销售到了鹰潭市月湖区下桂大仓超市店,销售56袋,销售价格7.14元/袋,销售金额人民币399.84元;两个批次产品销售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855.24元。当事人在接到上述批次不合格原味瓜子检验报告后,立即发布了召回公告,积极整改,因销售时间较长,无法召回。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名称:“原味瓜子”(规格:5kg/袋,生产日期:2025年7月17日、2025年8月9日)中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六项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鉴于当事人能积极整改,且取得有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证照,能用于规范生产经营,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作没收处理,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55.24元;2、罚款人民币10000.00整;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855.24元。

三、发生原因及整改情况。当事人生产加工的原味瓜子在出厂之后,因为运输过程中和储存环境的温度控制不当,加之夏季高温,导致“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检验不合格。整改情况:1、严格按照原味瓜子的操作流程加工生产,确保产品在出厂之后运输过程中和储存环境的温度控制;2、增强食品安全和主体责任意识。

特此公告。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4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xiaogan.gov.cn/gsgg/202601/t20260104_52339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