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海通新零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等425户企业(名单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等425户企业(详见《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等425户企业(详见《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在2020年、2021年连续两年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报送2019年度和2020年度报告。

2025年8月至9月,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你单位等425户企业(详见《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你单位等425户企业(详见《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未在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通过南宁市邮政局向你单位等425户企业(详见《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询问通知书》EMS快递,因“拒收”、“无法联系”等原因退回信件;本局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在本局官网向你单位等425户企业(详见《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送达询问通知,至公告期满,你单位等425户企业(详见《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未在规定期限内前来接受本局询问调查。

上述事实证实了你单位等425户企业(详见《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百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拟对你单位等425户企业(详见《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那洪市场监督管理所拟吊销企业名单(425户)》

联系人:邹端四、覃麒瑞 联系电话:0771-4732945

联系地址:南宁市壮锦大道39号绿港国际中心B4栋1203办公室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1月5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j.nanning.gov.cn/xxgk/tzgg_6596/t65203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