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尚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26户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
本局于2026年1月9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池市监罚告〔2026〕5号),因在你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未发现与你公司有关的经营活动,同时通过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查无下落,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送达及其他合理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池市监罚告〔2026〕5号),主要内容如下:
2025年10月27日,根据皖江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江南市监案移〔2025〕9号),反映安徽尚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27户企业,2023年和2024年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11月13日本局予以立案。
经本局执法人员采取实地核查、拨打企业预留电话、产权人证明、见证人证明、皖政通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多种方式,查明其中包含你公司在内的26户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未发现与你公司有关的经营活动,同时,通过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查无下落,且2023年和2024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移送函》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移送的案件线索,采取实地核查、拨打企业预留电话、产权人证明、见证人证明、皖政通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电话录音记录等多种形式开展调查核实等事实。
2.《现场笔录》26份,皖政通企业基础信息和列入异常名录电脑截屏打印件、实地核查照片打印件、产权人证明等材料。查明上述26家企业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事实。
综上,你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以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池市监罚告〔2026〕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汪军、何大伟 联系电话:0566-2088030
联系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大道520号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池市监罚告〔2026〕5号)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