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我局委托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权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受委托单位
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三、委托行政处罚事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宿迁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受委托单位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有关价格(含收费,下同)、农贸市场管理等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实施。市政府已经赋予行政执法职权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级别管辖的除外。(具体详见附件《行政处罚委托事项清单》)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价格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事项。
四、委托行政处罚权限
1.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受委托事项,在案件查处中依法行使立案、调查取证、审核、集体讨论、告知、听证、审批、处罚、执行以及其他与案件查处相关的职责。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委托单位执法办案机构备案。
2. 受委托单位对行使委托事项所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赔偿等,承担复议答辩、行政应诉、信访答复、国家赔偿等相关工作。
3. 受委托单位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受委托单位应当及时上报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决定联合调查、指定查处或直接查处:
(1)拟作出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2)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决定的;(3)拟作出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决定的;(4)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委托单位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
五、委托行政处罚的期限
委托期限三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止。委托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
行政处罚委托事项清单
文章来源:https://scjgj.suqian.gov.cn/sgsglj/tzgg/202601/770308d5a9624e269bf18503128bc22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