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雅斯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小台芒(芒果),在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该案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年11月6日,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营的小台芒(芒果)经孝感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5S3328)、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No:2025S3328),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孝市监责改【2025】1-100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立即启动流通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的小台芒(芒果),并立案展开调查工作。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小台芒(芒果)从湖北鹏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雅谷物流配送),购进时间:2025年11月2日、购进数量:120盒、购进价格:12.5元/盒;销售数量:65盒(含抽检样品),销售价格:19.9元/盒,报损55盒,销售金额:1293.5元。2025年12月4日,当事人发布召回通告,上述小台芒(芒果)因销售时间过长,无法召回,在召回期间未收到消费者的退款要求,也未收到消费者食用后的不良反应。
二、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台芒(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提供上述小台芒(芒果)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销售凭证、快速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非主观故意,所经营的小台芒(芒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反映其进货来源,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同时也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发生原因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供货商检验项目单一,当事人进货关把控不严。整改情况:加强供应商的管理,重新评估供应商资质,建立更严格的检验报告审查机制,委托第三方进行复检,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开展经常性自查。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5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xiaogan.gov.cn/gsgg/202601/t20260115_53534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