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现就执业药师在岗履职及处方药销售管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依法依规经营
1.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开展药品经营活动,严格落实供货单位资质审核、进货验收、药品追溯等管理制度,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销售合规。
2.药品零售企业要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在岗期间应佩戴标明执业资格的工作牌,为公众提供合理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停止销售处方药。
3.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遵守《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应对处方进行认真审核、调配,确保处方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按照要求做好处方药销售记录,处方及销售记录应按规定保存不少于五年。
4.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二、规范药品网络销售
1.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的企业,应严格遵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等证照信息。
2.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对已经使用过的处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重复使用。
三、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
1.企业应与执业药师签订合法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留存工资发放凭证等证明材料备查。
2.退休人员重新受聘的,企业应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协议,坚决杜绝“挂证”兼职等违规操作。
文章来源:http://amr.rizhao.gov.cn/art/2026/1/16/art_86740_103194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