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2025 年 10 月 17 日收到请求人龚某提交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投诉贡山县某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藏炉与请求人藏炉(ZL2020 3 0304474.1)相同的产品。2025年10月23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对该案立案调查,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贡山县某农副产品经营部进行证据固定。10月29日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证据材料副本;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请求人提交的答辩书及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理查明:贡山县某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藏炉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案件二:2025 年 11 月6日收到请求人龚某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投诉贡山县某农副产品经营部销售的藏式炉与请求人“一种节能藏式火炉 ”(ZL2020 2 2970540.6)相同的产品。2025年11月12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对该案立案调查,11月12日向被请求人送达《答辩通知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其证据材料副本;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请求人提交的答辩书及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经技术、特征对比,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导料腔(2)”、“收料槽(15)”、“第三开合门(11)”等特征,以全面覆盖为原则,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5、9引用权利要求1,被诉侵权产品亦缺少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导料腔(2)”、“收料槽(15)”、“第三开合门(11)”等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9的保护范围。

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1日

文章来源:https://www.nujiang.gov.cn/xxgk/734290158/info/2026-2750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