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变更登记(备案)告知书送达公告

桂北市监撤告送达〔2026〕XY01号

北海彪威化工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

本局对北海彪威化工有限公司存在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备案)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本局依法作出《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变更登记(备案)告知书》(桂北市监撤告〔2026〕XY01号),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送达,现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变更登记(备案)告知书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6日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变更登记(备案)告知书

桂北市监撤告〔2026〕XY01号

北海彪威化工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

本局对北海彪威化工有限公司存在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备案)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及有关规定,撤销你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取得的变更登记(备案),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11月5日李海辉向本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局拟撤销北海彪威化工有限公司2016年9月22日变更登记(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变更登记(备案),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刘璞、李睿   联系电话: 0779-3966765

联系地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36号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05室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6日

文章来源:http://www.beihai.gov.cn/xxgkbm/bhsscjdglj/tzgg/t2724346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