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网络经营主体:

2026年春节将至,为规范春节期间网络交易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祥和的节日网络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春节期间网络经营主体合规经营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网络经营行为

(一)规范主体信息公示。严格落实“亮照、亮证、亮规则”要求,平台内经营者须在经营页面显著位置,如实公示营业执照及相关行政许可(如需),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二)严把商品质量关口。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掺杂掺假及不合格商品,重点规范节日热销的食品、粮油、生鲜、家电、保健品等商品的网络销售行为,确保商品来源可查、质量可控。坚决杜绝虚假交易、刷单炒信、虚假评价等违法行为。

(三)规范价格与促销行为。坚持明码标价,严禁虚构原价、虚假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开展促销活动须明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优惠条件等关键信息,杜绝虚假促销、设置霸王条款及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捆绑消费。

(四)规范直播带货行为。严禁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网络交易平台需加强对直播营销行为的全流程管控,对违规直播行为及时采取暂停直播、下架商品等处置措施,切实履行平台监管义务。

二、严守合同法规,防范化解消费纠纷

(一)规范合同格式条款。订立网络交易合同时,需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身法定责任。

(二)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得故意拖延发货、虚假发货,不得擅自提高预订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三、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禁交易野生动物

(一)严禁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通过网络平台、直播、短视频、微信群、朋友圈等渠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以“野味”“江鲜”等为噱头开展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二)强化平台监管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需加强对平台内商品信息、直播内容、广告宣传的审核排查,及时删除、屏蔽违规信息,下架违规商品,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平台内经营者,及时采取限制入驻、终止服务等措施,并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四、强化责任落实,接受社会监督

(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各网络经营主体须对照本告诫书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重点排查网络交易行为、合同订立履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合规经营。

(二)主动接受监督检查。节日期间,我局将持续开展网络交易市场巡查监测,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大消费者在春节期间网络消费过程中,如发现网络经营主体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遭遇消费纠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请及时保存订单、聊天记录、商品图片、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通过12315热线、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我局将依法及时处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让我们携手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秩序,共度安全放心、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3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j.chizhou.gov.cn/News/show/7693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