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享业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新鲜鸡蛋、新鲜手工大馒头,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该案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年12月19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孝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享业超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营的新鲜鸡蛋、新鲜手工大馒头经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甲氧芐啶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5CJ07773、No:2025CJ07778)、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No:2025CJ07773、No:2025CJ07778),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孝市监责改【2026】1-100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立即启动流通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的新鲜鸡蛋、新鲜手工大馒头,并立案展开调查工作。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新鲜鸡蛋、新鲜手工大馒头购进时间2025年12月19,其中新鲜手工大馒头购进16份,销售金额40元,新鲜鸡蛋购进2板(60个),销售金额47.6元,销售金额合计87.6元。2026年1月14日,当事人发布召回公告,上述商品距离销售时间较长,销售数量较小,无法召回,在召回期间未收到消费者的退还要求,也未收到消费者食用后的不良反应的情况反馈。
二、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新鲜鸡蛋、新鲜手工大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提供涉案食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检测报告、付款凭证等相关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非主观故意,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反映其进货来源,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同时也进行了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发生原因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当事人进货关把控不严。整改情况:及时发布召回通知,在食品购进中继续做好索证索票,查验相关证件,学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6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xiaogan.gov.cn/gsgg/202602/t20260226_55257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