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慧鑫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 (单位) 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太原市慧鑫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主体2023和2024 两个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构成“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当事人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请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市监晋罚告〔2026〕306号),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351-6592749
联系地址:太原市晋源区贞观街32号(太原市晋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13室)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7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j.taiyuan.gov.cn/gggs/20260227/302851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