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适用)

儋州税那大局税社催〔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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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向你(单位)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那大税务分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儋州税那大局税社征决〔2025〕015号),你(单位)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儋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贰万贰仟贰佰玖拾伍元玖角伍分(¥22295.95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末          联系电话:23881455

地址: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50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李末:琼税征469003190110,许立志:琼税征469003190103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那大税务分局

2026年 02  月 03日

文章来源:https://hainan.chinatax.gov.cn/sxpd_5_4/041632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