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市场主体准确掌握和及时维护自身的信用信息,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制定本指南。
一、信用验证
本指南所称的信用验证,是指市场主体对自身信用信息状况所进行的自我查验。包括:自身公示的信息是否及时、是否准确、是否发生变动;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否有市场主体失信信息。
二、验证平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记录和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法定公共平台。平台形成的信用报告内容包括:⑴市场主体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报公示的信息,以及市场主体依法公示的即时信息;⑵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信用信息。
三、验证方法
(一)查验自身公示的信息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点击“企业信息填报”。
(1)查验“年度报告管理”栏。一是查看是否在1月1日至6月30日填报公示上一年度报告。【信用风险提示】“未按期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将依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二是查看已经填报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如实、准确。【信用风险提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依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2)查验“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变更”栏。查看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发生变动,是否已经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如实填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信用风险提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无法联系的,将依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3)查验“其他自行公示信息填报”栏。查看行政许可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是否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填报公示。【信用风险提示】“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将依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查验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点击“注册”,确认身份。
(1)查验“行政处罚信息”栏。查看是否存在行政处罚记录。【信用风险提示】“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记于市场主体名下。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
(2)查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栏。查看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信用风险提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3)查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息”栏。查看是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信用风险提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四、验证结果
(一)市场主体自身公示的信息存在错误的,应当依法依规自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予以补正。
(二)市场主体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向政府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其中: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用修复,向作出列入决定的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文章来源:https://aic.dandong.gov.cn/html/DDJGJ/202603/01772420406085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