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海通新零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等423户企业(名单见附件):
经查,吉林省海通新零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等423户企业在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度间,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等原因,导致上述企业未能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均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报送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报。上述企业未按规定向登记部门办理歇业。
2025年8月至9月,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在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当事人不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本局又通过邮政公司(EMS)快递向当事人在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询问通知书》,《询问通知书》因“拒收”、“无法联系”等原因被退回,同时在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门户网站上依法对上述企业公告送达《询问通知书》,上述企业在行政调查程序中未按要求向执法人员提供依法应当提供的企业尚有经营活动的有效证据;经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来函确认上述企业纳税情况异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住所的实地核查表、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出具的《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关于协助出具有关企业纳税证明的复函》、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门户网站上对涉案企业的发布通知公告的网络截图。
本局于2026年1月采用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方式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企业名单(423户)》
联系人:邹端四、覃麒瑞 联系电话:0771-4732945
联系地址:南宁市壮锦大道39号绿港国际中心B4栋1203办公室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5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j.nanning.gov.cn/xxgk/tzgg_6596/t65631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