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经市政府同意,并征求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现将《宁德市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德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6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全面提升公平竞争审查的质量和效能,更好发挥其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或者牵头起草单位)起草、制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起草单位或者牵头起草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预防出台的政策措施妨碍公平竞争。

第三条  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或者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以下统称会审)。起草单位或者牵头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审。

第四条  需要会审的政策措施,起草单位或者牵头起草单位应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商请会同审查的函(见附件);

(二)政策措施送审稿;

(三)起草说明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务院规定的依据;

(四)向社会、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的情况;

(五)起草单位的审查意见;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拟适用例外规定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应当提供风险评估报告或者专家论证意见。

利害关系人是指参与相关市场竞争或可能因政策措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包括经营者(含上下游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去函、座谈会、研讨会、网上征求等适当方式进行。

起草单位或者牵头起草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政策措施对公平竞争的影响,也可以组织本行业、本部门相关机构开展评估。

起草单位或者牵头起草单位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政策措施尚未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补正;未及时补正的,予以退回处理。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齐会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并向起草单位或者牵头起草单位反馈会审结论;情况复杂的,经向起草单位或者牵头起草单位说明情况后可以适当延长会审时间,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会审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或者牵头起草单位补充材料。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会审:

(一)依法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会审意见;

(二)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等意见,或者引入第三方评估后提出会审意见。

第七条  参加会审人员在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八条  起草单位或者牵头起草单位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且不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对相关内容作出调整后重新商请公平竞争审查。

第九条  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不符合审查标准且不具有例外情形的,不得提交审议和出台。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宁德市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办法(试行)》(宁公审办〔2024〕6号)同时废止。

附件:商请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会同审查的函(参考格式)

附件

××××〔2026〕××号

宁德市XX局关于商请对《××××××

(送审稿)》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会同审查的函

(参考格式)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起草的《XXX(送审稿)》商请贵局进行公平竞争会审,该文拟(选择:以市政府名义/以市政府办名义)出台或者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请予支持为盼。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表

2.XXX(送审稿)

3.关于《XXX(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4.制定依据

5.向社会或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的情况

6.第三方评估报告(如有)

宁德市 XX 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

文章来源:https://scjd.ningde.gov.cn/zw/zfxxgkzl/zca/qtzdgkwj/202603/t20260306_244504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