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莆田市金鹏柴油贸易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名单附后)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案件,经本局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如下:
上述企业2023、2024连续2个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同时本局按注册登记住所实地核查也无法联系到上述企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本局拟对上述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本公告所列企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湄洲分局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j.putian.gov.cn/xxgk/tzgg/202603/t20260310_220676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