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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那曲市色林错湖泊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
2.《那曲市色林错湖泊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
起草说明
那曲市司法局
2026年3月12日
附件1
那曲市色林错湖泊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色林错湖泊及其水域岸线的保护,维护湖泊生态功能,防治水害,保障水安全,防控生态风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那曲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色林错湖泊管理范围内的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色林错湖泊管理范围按照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保护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色林错湖泊保护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遵循生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坚持系统治理、科学利用、绿色发展、风险防控,维护湖泊自然形态、水环境质量与生态服务功能,实现生态效益、民生效益、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第四条(人民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担色林错湖泊保护的主体责任,将色林错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色林错水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色林错湖泊保护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落实补偿机制、执法监管、监测预警等任务。
沿湖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色林错湖泊保护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护。
村民委员会将生态保护纳入村规民约,鼓励群众参与垃圾清理、草场管护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展色林错湖泊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效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资金。
第五条(河湖长制)色林错湖泊保护与管理实行湖长制,由各级湖长组织领导其责任水域的保护管理工作,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突出问题。
各级湖长应当重点协调解决色林错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湖长的设置、职责、考核、问责和工作机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职能分工)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色林错水域岸线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色林错水域岸线保护、水资源保护工作,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二)负责色林错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
(三)配合组织实施色林错水量分配和生态流量(水位)管控;
(四)负责色林错水土保持工作;
(五)开展色林错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协调跨区域水事纠纷,查处侵占、破坏水域岸线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色林错湖泊保护与管理工作。
有关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同时按照职责做好色林错相关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宣传教育)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色林错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科学知识,依法公开色林错湖泊保护相关信息。
第二章岸线规划及管控
第八条(岸线规划实施)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批复的色林错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落实岸线功能分区管控和用途管制,最大限度保护岸线自然形态和生态功能。
第九条(湖泊管理范围公布)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湖泊管理范围线的划定、设桩等工作。
第十条(禁止行为)色林错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建设与色林错生态保护、防汛、水质监测、民生保障等公共设施无关的项目;
围垦、侵占、填埋湖泊;
损毁、擅自移动防汛、水文监测、地质监测、气象监测、环境监测等设施,或妨碍设施正常运行;
丢弃、堆放生活垃圾、旅游垃圾及其他固体废物;
排放污水、废液,排放、倾倒禽畜粪便;
其他破坏水域、岸线及生态环境的行为。
在色林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有关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湖泊管理范围内活动监管)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从严审批色林错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严禁建设改变水域岸线、水生态环境原生状态的项目和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禁湖泊管理范围内出现违规建设项目和活动。
建设项目占用色林错水域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征求相关专业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监测与信息共享)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色林错流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整合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气象、林业草原等部门的监测数据,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健全水文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地质灾害等多要素监测预警体系,推进自动化监测设备建设,提升预报预警能力。
第十三条(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色林错湖水漫溢、溃决等灾害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机制,组织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价和监测预警,依法发布预警信息,编制相关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装备,制定救助、补偿、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保护与修复
第十四条(畜牧养殖管控)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依法允许放牧的范围内科学核定草原载畜量,落实草畜平衡制度。推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促进草畜平衡;鼓励和推广粪便就地还草、生态循环利用模式。
自然保护区内原有居民的放牧活动,应当不超出现有规模和利用强度,确有必要迁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水生态管理修复)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对色林错生态系统影响的评估研究,将适应气候变化要求纳入色林错湖泊保护规划和管理措施,提高生态系统气候韧性。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色林错湖泊水位调控与管理目标,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落实相关管控要求,提升色林错生态系统质量。
第十六条(湿地保护)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部门应当加强色林错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组织对湿地的综合性调查研究,强化入湖河道源头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
第十七条(生物多样性保护)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色林错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定期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与评估。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十八条(生态补偿与投入)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色林错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效投入机制,执行全域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通过资金补助、开发管护岗位、产业扶持等方式保障居民生态补偿权益,强化资金监管与成效挂钩,协调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
第十九条(居民权益保障)色林错湖水漫溢、消落等影响居民生产生活及财产损失的,受影响区域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灾情核查,采取临时安置、物资救助等应急措施,做好灾害恢复与损伤帮扶,保障居民基本生活与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基础设施修复保障)色林错湖水漫溢导致周边公路及桥梁、涵洞等附属设施损毁影响通行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排查,制定应急方案并采取临时加固、改道等措施保障通道畅通,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指导支持。
公路修复及防护工程成本由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其所需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市、县审计部门应对补助资金开展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社会参与)县、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色林错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色林错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色林错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开展色林错保护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色林错保护,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倡导当地居民成为保护宣传的参与者和示范者。
第二十二条(执法与监督机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色林错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色林错湖泊保护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监察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等各类监督,落实监督整改要求,强化监督结果运用。
文章来源:http://www.naqu.gov.cn/nqsrmzf/c100006/202603/121306d99c5b4a91a12414b5f6e6d17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