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吉尔吉斯斯坦中大中国石油公司西安代表处(等24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你(单位)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行为,我局责令你(单位)2026年1月16日前改正,现逾期未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规定。”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登记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聪,宋利东 联系电话:86138803
联系地址: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739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6日
文章来源:https://snamr.shaanxi.gov.cn/zfxxgk/zfxxgkzl/zc/tzgg/202603/t20260313_36202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