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网购空调商家收取定金后拒不交货维权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8日,消费者陈某因新房装修,在英山县红山镇某商城天猫店铺下单4台家用空调,约定8月15日前送货安装,陈某支付定金7800元(约定抵扣尾款)。此后陈某多次确认发货时间,商家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至10月20日仍未交货,也未提出合理解决方案,陈某因装修进度受阻要求退还定金,遭商家拒绝,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后委托英山县消委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英山县消委接诉后立即核查,调取订单截图、支付凭证及沟通记录,确认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商家未按约定交货且无正当理由,已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消委组织双方调解,商家认可违约事实,与陈某签订和解协议,于11月5日前一次性退还全部定金7800元,11月6日陈某反馈已收到退款,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中电商商家收取定金后,无故拖延交货且未提出合理解决方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委依据相关法律要求商家全额退款,于法有据。此案警示电商经营者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收取预付款后不得无故违约;消费者网购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时,应明确发货时间、退款规则等关键条款,留存相关交易证据,遇商家违约及时维权。

(案例提供:英山县消费者委员会)

案例二:购买学习机重复支付费用维权案

【案情简介】

钱某在黄州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内某商场购买学习机时,出现订单费用重复支付问题,钱某多次与商家沟通要求退还重复款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钱某遂寻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黄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转办工单后,立即启动快速处置流程,先联系钱某核实事件经过、梳理维权诉求,再对接涉事店铺,实地核查交易记录、支付凭证等,明确责任归属。工作人员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处理,通过多种方式与商家展开多轮调解,释法明理并阐明商家法定责任,最终商家同意为钱某全额退还购货款,纠纷圆满解决。事后钱某将印有“人民群众贴人心,消费维权强后盾”的致谢锦旗送到黄州区市场监管局。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应当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无故侵占消费者合法财产。本案中商家因交易流程问题导致消费者重复支付费用,在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后未及时妥善处理,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黄州区市场监管局接诉后响应高效、依法调解,快速为消费者追回全额购货款,彰显了消费维权为民的初心。本案作为教育电子产品消费领域的典型纠纷,其处理方式对辖区内同类纠纷化解具有参考和示范意义,也提醒经营者规范交易流程,及时处理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同时消费者遇支付问题时要及时留存证据,寻求监管部门帮助。

(案例提供:黄州区消费者委员会)

案例三:某餐饮店食品成分标注与实际不符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18日,红安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红安县某餐饮店在美团平台销售的“烤骨肉相连”标注主料为猪肉,实际使用的食材主料为鲜鸡肉与鸭软骨,成分标注与实际严重不符。经查,该餐饮店在美团平台的店铺由经营者黄某运营,该款商品单价6元,近一个月销售8单,销售额48元。另查明,该店曾于2025年5月因虚假标注食品成分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5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扣押相关商品,固定证据,2026年1月9日对该案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刊载的食品成分信息与实际标签不一致,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鉴于当事人本案中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较小且已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二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红安县市场监管局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48元、罚款1952元,罚没款合计2000元。

【案例评析】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如实公示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信息是法定义务。该餐饮店作为入网食品经营者,虚假标注食品成分,且在被警告后再次违法,违反网络食品经营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响应投诉,严格依法办案,裁量处罚时兼顾违法情节和整改表现,做到过罚相当,彰显监管力度与柔性执法温度。此案警示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虚假标注成分,不能以第三方平台协助运营为由推卸自身责任,同时消费者可积极参与监督,发现食品信息标注不符及时举报。

(案例提供:红安县消费者委员会)

案例四:某超市“反向抹零”价格欺诈案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25日,投诉人陈某通过12315平台投诉,称在麻城市阎家河某超市购买“糯泡米”时,商品标价17元/千克,实际购买0.337千克,应付5.678元,超市实际收取5.7元,存在“反向抹零”多收费用问题,诉求获得赔偿并要求立案查处。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麻城市市场监管局于9月26日开展现场检查,核实投诉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当场向经营者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超市当即调整收银系统。执法人员组织双方电话调解,最终超市向投诉人赔偿300元,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规定,该超市的“反向抹零”行为属于在标价之外额外收取费用,构成价格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投诉人索赔诉求于法有据。因超市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符合不予处罚的相关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对超市免于行政处罚,既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也对商家起到警示作用。此案警示商家摒弃“小金额违法无风险”的认知,规范收银系统操作。同时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指引,提醒消费者购物时关注消费结算金额,留存购物凭证,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投诉。

(案例提供:麻城市消费者委员会)

案例五:网购家具退货遇物流强制签“保丢不保损”协议维权案

【案情简介】

消费者网购家具后因不满意申请退货,依托运费险约定物流上门取件。取件时,快递员强制要求消费者签订“保丢不保损”协议,否则拒绝收件,消费者无奈签署。商家收到货物后发现椅子损坏,要求消费者赔偿500元。消费者向物流理赔遭拒,物流官方客服、快递员、网点负责人说法矛盾,问题无法解决,遂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25年6月10日,黄冈市市场监管局综合监管一分局(以下简称:一分局)接诉后立即调查,发现该投诉此前经多部门协调未果,涉事网点隶属于一分局管辖,物流黄冈分公司归黄州区局管辖。在市局消保科统筹下,一分局联合黄州区局与物流黄冈分公司沟通,指出涉事网点的违法行为。经多轮协调,涉事网点向消费者一次性退赔400元,纠纷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文章来源:https://scjg.hg.gov.cn/zwdt/sjxw/13347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