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濮阳市2025年度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件涉及多个消费领域热点难点问题,对消费者是提醒,对商家更是警示。

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查处张某某未经著作权许可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案。当事人张某某在明知其代理的游戏为私服游戏的情况下,发行该游戏私服服务端程序至自有服务器,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以获取经济利益。张某某未经著作权许可,发行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市公安局查处濮阳市某食品包装有限公司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市公安局根据移交案件线索,侦破濮阳市某食品包装有限公司非法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打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团伙1个,端掉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窝点1处,现场查扣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10余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目前侦查机关已将该案涉案犯罪嫌疑人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李某诉华龙区某便利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李某到某便利店购买两瓶五粮液酒,购买后查询到所购白酒防伪标识与真酒不符。经厂家鉴定,该两瓶白酒为假酒。李某诉请华龙区某便利店返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二审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便利店支付给李某赔偿金,对案涉白酒进行销毁。

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濮阳市李某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案。执法人员对李某经营的种苗门市进行检查,发现5种玉米种子外包装均未标注种子审定编号,9种玉米种子外包装未标注适宜种植区,违反了种子有关法律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实施处罚。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濮阳监管分局(以下简称“濮阳监管分局”)查处某银行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案。2025年,濮阳监管分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某银行营销短信对保险业务进行虚假宣传,使用“保本”“避债”等误导性表述;违反质价相符原则,违规收取财务顾问费,却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收取项目融资类财务顾问费的价格显著高于外部成本;违规收取借款企业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款手续费。上述行为违反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濮阳监管分局依据有关规定对该银行实施处罚,问责责任人员2名并督促将违规收费全部退还至客户账户。

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鲁某某、赵某某等1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自2023年1月以来,鲁某某、赵某某等人通过购买主板、电池、壳料等配件,分别交给曹某某等人所开设的加工厂组装销售A5等4个型号的假冒苹果品牌蓝牙耳机。鲁某某、赵某某等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以上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干果店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2025年10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某干果店涉嫌经营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调查、鉴定,确定当事人经营的“阿尔卑斯糖果”为非标识生产厂家生产。12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濮阳市某干果店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驴肉火烧店销售以假充真驴肉案。2025年10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某驴肉火烧店涉嫌以马肉、驴肉的混合肉为原料,制作驴肉火烧销售。经调查、检测,当事人销售的“驴肉”中仅检出马源成分。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驴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生产产品外包装标注“中国驰名商标”案。2025年4月,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公司成品库内发现路面标线涂料,在其外包装右上侧标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市消费者协会调解手机维修消费纠纷案。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郑某的投诉,称其于2025年2月在濮阳市某店更换了手机屏幕,但使用仅一个多月后,屏幕便出现损坏。郑某认为属于质量问题,多次与该店协商无果,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免费更换。经调查,郑某反映的问题属实。经调解,商家同意免费为郑某更换手机屏幕,双方达成一致,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文章来源:http://scjg.henan.gov.cn/2026/03-13/33339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