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展示消费维权工作成效,强化“以案释法、以案警醒、以案促治”的教育意义,百色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会发布2025年度百色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聚焦消费维权热点问题,覆盖食品安全、农资质量、机动车检验检测、商标、化妆品等多个重点行业与民生领域,通过警示震慑,提升消费品质,营造消费者愿消费、敢消费、乐消费的放心环境。
案例六:德保县某机动车车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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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7日至6月10日,德保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检验结论处授权签字人甄某、何某的签名笔迹经比对当事人机构质量体系文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授权签字人变更审批表、授权签字人汇总表、授权签字人基本信息表)本人签名,存在同一授权签字人签名笔迹不一致的情况,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承认在出具的上述7份机动车检验检测报告中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9月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整治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守护交通安全的典型案例。当事人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出具虚假机动车检验报告,严重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定,直接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利益。执法人员通过细致核查笔迹、严核检测流程,依法严肃查处,有力规范检验检测秩序。提醒广大车主务必选择资质齐全、规范正规的检测机构,留意检测报告真实性,发现虚假检测行为及时举报,共同维护安全、诚信的检测环境。
案例七:西林县某粮油批发部(李某)非法生产大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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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4月24日,西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西林县某粮油批发部违法生产加工大米。经查,李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各乡镇退回的生虫、过期及临期的多个品牌大米拆封后,通过混合搅拌、鼓风除杂等简单处置,即重新封装入原厂或其他品牌包装袋中进行销售,通过非法手段掩盖食品的真实状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涉案大米原料总计9910公斤(包含超过保质期原料2273公斤),货值49531元。李某涉及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冒用他人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多种违法行为。案发后,李某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召回部分已售产品。西林县市场监管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其多项违法行为一并作出处罚:没收涉案的违法大米原料、成品、半成品共计991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920元,并处罚款共计4.6万元,罚没款合计4.692万元。
案例点评: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守护粮食安全、严查食品违法生产的典型案例。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加工处置生虫、过期大米,重新封装冒用他人品牌销售,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同时存在多项违法行为,严重违反食品安全、商标管理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强化日常排查,全面查清违法事实,依法对多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兼顾惩戒与教育。提醒消费者购买大米等粮油产品时,选择有合法资质的商家,仔细查验包装标识、保质期,留存消费凭证,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守护自身饮食安全。
案例八:田林县某汽车维修部(莫某)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机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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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莫某在田林县乐里镇城东商贸城从事汽车维修活动,2025年6月其家人在闲鱼平台上购进72瓶标称“美孚”的机油用于店内经营销售。截至7月4日查获时止已销售5瓶,违法所得490元。莫某购进并销售的商品包装上中间显眼位置印制有字体偏大的“美孚”“Mobil”标识,并在该标识右上方标注有“R”符号,商品的包装和标签均与埃克森美孚公司生产的产品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上述商品的最小包装上醒目位置均印制有字体偏大的“美孚”“Mobil”标识,该标识与埃克森美孚公司的商标从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相关公众难以分辨。莫某销售上述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违法经营额为10800元。2025年9月田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没收侵权机油72瓶,没收违法所得490元,罚款10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整治汽车用品市场、打击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当事人从网络平台购进假冒“美孚” 机油用于销售,其包装标识与正品高度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严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扰乱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执法人员依法严查侵权商品,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品牌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醒广大车主选择正规维修门店,留意机油产品真伪,切勿购买低价假冒机油;经营者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拒绝销售侵权商品,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九:广西某中药制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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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1月起广西某某中药制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开设的旗舰店销售其生产的“婴童浴澡汤—益体汤”泡浴包,在商品详情的功效中使用“泡益体强体质不咳咳不鼻涕流鼻涕/易咳嗽/常鼻塞/体质弱”“宝宝拥有好体质从泡益体汤开始坚持四季泡浴呵护宝宝健康”“安全无添加喝进肚肚也不怕”等广告用语。自2025年1月至11月“婴童浴澡汤—益体汤”泡浴包销售总额为1391.9元。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婴童浴澡汤—益体汤”泡浴包在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功效宣称为:09清洁、11保湿。上述广告明示或暗示涉案化妆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和增强体质的作用,与化妆品的实际使用目的、备案功效和安全范围严重不符,属于虚构产品特性和功效,足以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上述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2025年12月,田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整治化妆品虚假宣传、规范电商广告秩序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将普通化妆品宣传为具有预防疾病、增强体质等医疗功效,与备案功效严重不符,构成虚假广告,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易误导消费者尤其是婴幼儿家长。执法人员紧盯电商平台重点品类,严查夸大宣传,依法予以处罚,有力规范化妆品经营宣传行为。提醒消费者选购婴童洗护、泡浴类产品时,不要轻信“治病、增强体质” 等宣传,认准备案信息与实际功效,理性消费。
案例十:右江区某流行玩具商行(隆某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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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24日,百色市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某玩具商行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商行经营场所内陈列的玩具产品外包装或贴纸上印有“再问自鲨”“我也想被哥哥钓”“一夜暴富”“听不懂想亲嘴”“谈恋爱吗?”等含有不良暗示或不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字内容。经查,该商行经营者于2025年12月20日从南宁交易市场购进上述玩具共计30盒,进货单价为7元/盒,拟以10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截至检查当日,涉案产品尚未售出,货值金额共计300元。隆某某销售的上述玩具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玩具安全第一部分:基本规范》(GB6675.1-2014)第4总则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右江区市场监管局对隆某某作出没收涉案玩具产品30盒处以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严查“问题玩具” 的典型案例。当事人销售印有低俗、不良暗示文字的玩具,违背公序良俗,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符合玩具安全强制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及时排查、依法没收并处罚,有效阻断不良玩具流入市场。提醒家长和消费者,购买玩具时优先查看内容是否健康文明、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自觉抵制低俗有害玩具,共同守护未成年人清朗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