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展示消费维权工作成效,强化“以案释法、以案警醒、以案促治”的教育意义,百色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会发布2025年度百色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案例聚焦消费维权热点问题,覆盖食品安全、农资质量、机动车检验检测、商标、化妆品等多个重点行业与民生领域,通过警示震慑,提升消费品质,营造消费者愿消费、敢消费、乐消费的放心环境。
案例一:隆林各族自治县夏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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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夏某某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兴隆街上注册经营隆林某服装店,在未获得耐克品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门店装修成“耐克勾形”标识样式,主要经营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服饰。
2023年7月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发现,现场查获假冒“耐克”注册商标服饰1533件(双)、假冒“adidas”注册商标服饰2614件(双),货值金额1644764元。经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夏某某2019年8月开始从云南君动服饰有限公司购进假冒服装进行销售,该公司于2020年9月被昆明市公安局查获。夏某某遂于2021年至广州等地考察行情,寻找货源,随后从广州市服装批发市场、福建省莆田市商家处低价购进假冒“耐克”“adidas”注册商标服鞋,在其控制的隆林灵灵服装店、隆林潮牌服装店以吊牌价6.5-7折的价格进行销售,2022年至2023年7月间,非法经营额2921631元,非法获利1099476元。经商标权利人对夏某某销售的“耐克”“adidas”标识服饰进行辨认,涉案服饰均为假冒“耐克”“adidas”注册商标的商品。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2025年12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没收违法所得1099476元,罚金1100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商标侵权、守护消费权益的典型案例。当事人未经品牌授权,擅自使用知名品牌标识装修门店、长期销售假冒服饰,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严重侵犯商标权利人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已构成刑事犯罪。执法人员精准排查、深挖货源,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形成有力震慑。在此提醒消费者,购买知名品牌商品时,要选择正规授权门店,仔细核对商标标识、包装细节,留存消费凭证,发现假冒商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田东县黎某山食品加工坊无证照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腌制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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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黎某某在田东县平马镇小龙村巴龙屯开办黎某山食品加工坊生产腌渍菜并销售给超市、分店、菜摊经营主体用于零售给消费者。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黎某某从南宁某公司购进冰醋酸、焦亚硫酸钠、硫酸铝铵(明矾)、苯甲酸钠、山梨酸钾、糖精钠、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剂共计7470公斤用于生产酸笋(丝状、块状)藠头、泡姜、酸豆角、酸萝卜等12个品种的腌制蔬菜。2024年10月被田东县市场监管局查获,现场查扣各类腌渍菜共计122176公斤,货值金额497446.5元,截至案发,黎某某共售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腌渍菜货值金额为50227.4元。经检验涉案腌渍菜二氧化硫和铝残留量等多个项目均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因黎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田东县市场监管局遂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明矾)不能用于腌制蔬菜,黎某某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腌渍菜,消费者长期或者大量食用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25年8月田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守护食品安全、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的典型案例。当事人未遵守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腌渍菜,部分添加剂被明确禁止用于腌制蔬菜,涉案产品多项指标超标,长期食用危害消费者健康,已构成刑事犯罪。执法人员强化日常排查,及时查获涉案产品、深挖违法事实,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形成有力震慑。提醒消费者购买腌渍菜等食品时,优先选择正规渠道和有资质的商家,留意产品标识,发现异常及时举报,切实守护自身饮食安全。
案例三:靖西市某农资经营部(何某某)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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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5日,何某某注册登记靖西市某农资经营部从事农药、化肥、农用薄膜销售经营活动。2024年12月份,何某某购进JS继盛TM农业用硝酸钾、众甜®复合肥料对外销售。2025年1月16日,上述农资产品经检验,JS继盛TM农业用硝酸钾、众甜®复合肥料等两个品种的农资产品在产品质量上不合格。另查明2022年底,何某某购进标称贵州禾冉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秧科”“辣大大”“祥峰”等品牌化肥并存放在靖西市新龙路(华供源石油大甲加油站北)的“洋丰直销点”对外销售,当时该化肥销售点处于无照经营状态,直到2024年3月25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名称为靖西市某农资经营部的经营主体从事农药、化肥、农用薄膜销售经营活动。2024年1月30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何某某经营的洋丰直销点,扣押涉案化肥72.45吨,在合并调查中认定本案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总共209668元,违法所得560元。何某某销售不合格的化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靖西市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6月依法对何某某作出没收不合格肥料513袋,没收违法所得560元,罚款266278.3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农资市场、守护农业生产安全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存在无照经营、销售不合格化肥双重违法行为,不合格农资会影响农作物生长,损害农户切身利益,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强化农资市场排查,深挖违法线索、精准核算涉案金额,依法作出处罚,形成有力震慑。提醒农户购买化肥等农资时,选择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门店,仔细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购买凭证,发现不合格农资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四:广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靖西分公司商品混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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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当事人与贵州酒派酒业有限公司定制两款规格为500ml和200ml的贵州茅台镇坤玉液酒。当事人购进后参照涉案瓶装酒的标签标识印制包装纸盒和手提袋,对瓶装酒进行二次包装,涉案贵州茅台镇坤玉液酒的包装、装潢等均含有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第34474107号、第3159141号、第28400045号、第7055293号注册商标的显著标识元素,然后通过导游推荐带货等方式销售(含赠送)给越南游客,售价分别为72元/瓶(500ml规格)和24元/瓶(200ml规格)。上述瓶装酒的包装、装潢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贵州茅台酒的包装、装潢相近似,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系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贵州茅台酒”或与该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从而混淆误导消费者的购买判断。2025年1月被靖西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现场扣押未售出的500ml规格的瓶装酒50瓶、200ml规格的瓶装酒964瓶,违法经营额共计2673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商品混淆行为。靖西市市场监管局2025年9月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贵州茅台镇坤玉液酒1014瓶,罚款9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打击商品混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典型案例。当事人通过二次包装,在涉案白酒包装、装潢中使用知名品牌注册商标显著标识元素,刻意模仿知名白酒包装样式,误导消费者及游客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相关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强化市场排查,精准查处此类混淆误导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有效维护品牌权利人权益和市场公平。提醒消费者(含游客)购买白酒时,仔细辨别包装、标识细节,警惕仿冒混淆商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留存消费凭证,遇侵权行为及时举报维权。
案例五:乐业县某农资店(黄某某)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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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起,黄某某在明知涉案化肥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从包某处持续购进贵州禾冉有限公司生产的“雅米拉”“绿浓”“禾冉”等品牌化肥,在其注册的“乐业县某农资店”销售。其购进的“雅米拉复合肥15-5-5”“雅米拉复合肥20-8-12”“雅米拉脲铵精钾复合肥22-0-5”“桉冉复合肥”5个品种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多批次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截至案发,黄某某共购买上述不合格化肥共计74吨,已销售44.8吨,货值金额104540元,获违法所得14994元。黄某某销售不合格的化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乐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依法对黄某某作出没收不合格化肥29.2吨,没收违法所得14994元,罚款18294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严查不合格农资、守护农户利益的典型案例。当事人明知化肥质量不合格仍长期购进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严重违反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直接影响农业生产和农户收益。执法人员坚持从严监管,依法抽检、从严处罚,有力震慑农资领域违法行为。提醒广大农户购买化肥时,务必选择正规经营门店,查验合格证明,保留票据,发现质量问题及时投诉举报,共同守护春耕生产和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