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处罚与教育结合,聚焦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为强化警示引导,推动社会共治,现将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某服务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31日,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豆芽、青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被抽检豆芽所检项目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检青辣椒所检项目中啶虫脒、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30日采购上述豆芽10斤,采购价为2元/斤,青辣椒19.5斤,采购价为3.5元/斤,经加工后以套餐形式销售,无法单独计算销售金额。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索取了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和上述批次青辣椒的合格证明文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6年2月13日,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管局。
案件启示:本案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非放松食品安全监管,而是精准落实“过罚相当”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的同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予处罚的前提,是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此举既倒逼经营主体主动完善进货台账、查验合格证明,提升食品采购全链条管理水平,也为市场监管部门溯源查处上游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提供线索,从源头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实现监管效能与营商环境的双向优化。
某卫生所使用过期药品案
案情简介:2025年10月31日,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医疗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药品货架上的4盒汪氏小柴胡颗粒、1盒仲景保和丸、1盒平光藿香正气丸均已超过有效期,上述药品包装完好未开封,仍置于使用(销售)区域,处于待使用销售状态。经查,当事人上述6盒药品已超过有效期,过期后均未售出或使用,货值金额40元,无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2026年1月6日,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药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基层卫生所是群众就近就医的重要阵地,药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和用药安全。本案的查处,及时消除了过期药品可能引发的用药安全隐患,有效防范了因使用过期药品导致病情延误、产生不良反应等风险;同时以严格执法倒逼基层医疗机构压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药品采购、储存、陈列等全流程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常态化排查整治药品安全隐患,切实筑牢群众用药安全防线。
某水泥制品厂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环形混凝土电杆案
案情简介:2025年11月28日,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反映,2025年9月17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2025年6月12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Zɸ150*7*B*Y的环形混凝土电杆进行随机抽样送检,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钢结构网架检验检测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该批次规格型号为Zɸ150*7*B*Y的环形混凝土电杆,共生产了20根,尚未销售,现已被依法查封,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将2台不合格模具进行报废处理,于2025年11月8日生产了新一批次的环形混凝土电杆,经江西省建筑技术促进中心检验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2026年1月23日,当事人向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行政处罚申诉书》,请求以实际出厂价格236元/根计算货值金额,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核后予以采纳,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72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积极整改且无违法所得等情节,2026年2月12日,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环形混凝土电杆、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环形混凝土电杆是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建材,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与工程质量。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同时充分听取企业合理申诉,结合企业整改情况精准裁量处罚,既维护了市场秩序,又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执法理念。该案警示相关生产企业,必须严格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严把生产过程管控、原材料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共同筑牢建材产品质量安全防线,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安全。
某公司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2025年12月11日,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2辆型号分别为TDT02330Z、TDT24330-1Z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待售,产品合格证显示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年10月23日发布的《国家认监委关于严格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5年12月1日起,不得销售旧版标准(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截止到案发,当事人尚未售出上述电动自行车,无违法所得,经大余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共计2979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2026年3月3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2025年12月1日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过渡期正式结束,标志着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全面退出市场销售环节。本案的查处,是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安全、强化重点领域监管的具体实践。执法人员紧盯销售门店、维修网点等关键场所,精准打击销售旧国标车、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同步推进执法与普法宣传,既严厉打击了违法经营行为,又有效净化了电动自行车市场环境。该案也提醒相关经营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品质量与市场准入管理规定,及时更新合规产品目录,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共同守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群众出行安全。
文章来源:https://sjj.ganzhou.gov.cn/gzszljsjdj/c101088/202603/dd8958b47ad14483ba4deed9796e56b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