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规范我市旅游市场价格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宣城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旅游餐饮、住宿、景区服务等重点领域,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查处一批价格违法案件,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希望各经营主体以案为鉴,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全面履行明码标价义务,杜绝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一、广德市澜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5年7月14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广德市澜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3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辖区红岩溪漂流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漂流项目期间,对外销售宠物漂流门票,但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该门票价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

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针对景区服务环节明码标价不规范的高频问题,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抓早抓小、简案快办,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督促经营主体落实明码标价法定责任,保障旅游消费价格透明、交易公平,为景区经营主体明确了合规经营的具体要求。

二、泾县月亮湾零点民宿客栈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5年8月26日,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泾县月亮湾零点民宿客栈餐饮服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6日,泾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该民宿就餐时,通过厨房看菜点菜,未提前获知菜品价格,8个菜品共计消费750元。执法人员当日开展现场核查,查实消费者当日所点的杂鱼、丝瓜炒蛋、韭菜、西红柿炒鸡蛋、肉末茄子、糖醋排骨6个菜品,均未在纸质菜单及经营场所内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立即整改规范,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明码标价关系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核心权益。本案聚焦乡村旅游民宿餐饮领域价格公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通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民宿、农家乐等旅游配套经营主体形成警示,督促经营主体全面、醒目、规范公示商品及服务价格,筑牢旅游餐饮市场价格合规底线。

三、宁国市清梦星河度假酒店虚假价格比较案

2026年1月27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对宁国市清梦星河度假酒店实施虚假价格比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的团购页面中,发布“【新店开业】精选家庭房/双床房任选1晚+双早+篝火晚会+免费垂钓|板桥中转站”套餐,标价316元,同时标注划线价(被比较价格)1884元。经查,当事人从未以1884元的价格开展实际交易,且无法提供该被比较价格的合法来源依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以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线上团购已成为消费者预订旅游住宿服务的主流渠道,部分经营者通过虚构折扣、虚假价格比较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对线上旅游产品经营主体具有警示左右,督促经营主体线上线下并重,规范价格行为。

四、绩溪县尚溪炉鱼餐饮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6年3月19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对绩溪县尚溪炉鱼餐饮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4日,绩溪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2台存放啤酒、双柚汁、养味等商品的保鲜柜,均未对柜内商品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是旅游消费链条的核心环节,价格信息透明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重要前提。本案的查处,再次警醒广大餐饮经营者,明码标价无小事、合规经营是底线,必须全面规范落实价格公示要求,切实保障旅游消费全流程消费者合法权益。

宣城市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聚焦旅游市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紧盯节假日等消费高峰节点,加大价格监管执法力度,始终坚持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

文章来源:https://amr.xuancheng.gov.cn/News/show/17048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