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上饶市市场监管系统集中开展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聚焦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净化了农村食品市场环境。为充分发挥行政处罚案例的警示教育与震慑作用,现从中选取13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我局将持续深化整治成果,进一步强化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筑牢农村食品安全防线。
案例一:广信区某酒坊经营不合格谷酒及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5年5月16日,上饶市广信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报告,内容为广信区某酒坊生产的糯谷酒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糯谷酒,采购食品原料时未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9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江西省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5年8月28日,上饶市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西省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原料库存放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处以没收过期食品原料、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铅山县某餐饮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6月24日,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没收超过有效期的食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铅山县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2025年6月27日,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的报告,内容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原味花生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过氧化值食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铅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弋阳县某餐饮店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案
2025年4月14日,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饶市弋阳县某餐饮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制售热食类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弋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弋阳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食品案
2025年7月22日,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饶市弋阳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厂操作区“三防”设施不完善、厂区环境脏乱差,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9月30日,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复查,该厂仍未进行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弋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德兴市某饭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5年9月26日,德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德兴市某饭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厨房货架上有1袋品名为“卤虾调味粉”的食品原料已经超过保质期,且已开袋使用三分之二,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德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婺源县某小卖部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9月18日,婺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婺源县某小卖部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店货架上待销售的食用菜籽油1桶(5Kg),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婺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没收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余干县某食品店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2025年4月8日,余干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余干县某食品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粮液浓香型白酒4瓶,当事人无法提供五粮液浓香型白酒相关凭证。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打假办人员现场鉴定,确定该店销售的4瓶五粮液白酒是假冒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余干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没收假冒的4瓶五粮液白酒、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余干县某水果批发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6月19日,余干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余干县某水果批发部销售的芒果、杨梅进行了抽样,并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2025年7月21日收到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芒果中的戎唑醇,噻虫胺,吡唑醚菌酯,杨梅中的糖精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余干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3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某饭店采购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5年7月1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分局接到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内容分别为某饭店后厨使用的螺丝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腊肉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同时当事人未提供该批次螺丝椒、腊肉的采购单据、验收记录、合格证明。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某饭店制售自制酒案
2025年6月3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分局接到投诉举报信,内容为某饭店售卖自制酒,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自行采购原材料添加进白酒内泡制,并进行售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分局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自制酒45.1斤、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上饶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某饭店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食品原料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案
2025年4月21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内容为某饭店非法销售红豆杉酒,宣传红豆杉酒有抗癌功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前台位置摆放销售泡制酒,红豆杉1罐,野生杨梅酒3罐、野生蓝莓酒2罐、野生猕猴根桃酒1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七项的规定,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https://www.zgsr.gov.cn/amr/gzdt/202512/1607a7772fb7476fb7ebe34d167f0bc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