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消费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压实监护责任,筑牢消费安全防线,现向全市各类经营主体、未成年人监护人作如下提醒:

一、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禁售限售要求

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上述商品销售网点,经营场所须在显著位置张贴禁售警示标识;对难以判明是否成年的,必须查验身份证件。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严禁未成年人进入。

2.严禁销售危害身心健康商品

不得销售无底线营销食品、色情暴力、赌博迷信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物品;不得销售“三无”、过期变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儿童食品、玩具、文具、儿童化妆品等。

3.审慎规范未成年人大额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满8周岁未成年人独立实施的消费行为无效;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小额消费,购买贵重物品、电子产品、盲盒卡游、美容服务及大额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等,未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的,消费行为无效。

经营者对未成年人非日常小额消费,应主动核实监护人意见,不得诱导大额消费、超前消费;对未经同意的无效大额消费,须依法配合退货退款。

4.规范日常经营行为

严格执行儿童用品质量安全标准,落实明码标价,严禁价格欺诈、虚假宣传、强制搭售。

二、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责任

1.加强未成年人消费教育,引导理性消费、文明消费,自觉远离烟酒、不良商品和盲目高消费。

2.妥善保管支付密码、银行卡、身份证件及人脸识别权限,防止未成年人擅自大额消费、充值、网购贵重物品。

3.对未成年人独立实施的不合年龄、智力的大额消费行为,监护人可依法拒绝追认并要求退款。

4.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消费权益行为,及时通过12315热线投诉举报。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情形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以下行为:

1.查处向未成年人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在校园周边违规设置销售网点、未张贴禁售警示标识、不查验身份等行为;

2.查处销售“三无”、过期变质、不符合安全标准、无底线营销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玩具、文具、儿童化妆品等行为;

3.查处诱导未成年人大额消费、超前消费、盲目充值打赏、高价款盲盒消费等行为;

4.查处拒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大额无效消费退货退款义务的行为;

5.查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不明码标价、不落实未成年人优惠政策等行为;

6.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校园周边违法经营等行为;7.查处面向未成年人发布虚假、低俗、违规商业广告等行为;

8.查处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消费权益、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希望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恪尽社会责任,各位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义务,加强教育管理,社会各界共同监督,携手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放心、文明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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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scjg.pingliang.gov.cn/gsgg/art/2026/art_01c213460e8a40d6859bf33a69145a3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