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职责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一)在西宁市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前,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按要求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置相应设施设备、配备合格作业人员。外地来宁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开展维保业务的,须在业务开展前,将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及时告知市市场监管局。
(二)严禁本单位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维保单位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三)严禁将承接的电梯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严禁以授权、委托、挂靠等任何变相方式,转移维保责任和业务。
(四)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杜绝违规操作行为。
(五)在新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前,对拟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运行状况进行全面评价,出具评价报告并提交电梯使用单位。
(六)在新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维护保养信息变更手续;维护保养合同终止时,须与电梯使用单位做好书面交接工作。
(七)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排查电梯安全隐患。
(八)接到西宁市电梯应急处置中心96365困人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九)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开展维护保养工作。
(十)严禁低价恶性竞争、简化标准、偷工减料、虚假维保、使用假冒配件。
(十一)严禁故障未排除擅自恢复运行。
二、安全隐患处置
(一)隐患及时上报。在维保过程中,发现电梯需要改造、修理(包括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维保单位应当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其中重大事故隐患还要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定期检验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
3.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
4.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
5.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400mm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
(三)隐患处理时限。一般修理,不影响安全、可短时停用(如门机、按钮、照明、普通部件更换),在12小时内修复;重大修理,如曳引机、制动器、控制系统、安全装置、钢丝绳等关键部件更换/修理,需制定方案,一周内修复。
三、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指派专人按时参加西宁市市场监管局每季度组织的电梯维保工作会议,并按要求参加属地市场监管局召开的各类相关会议。
(二)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且不少于二人。
(三)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值班通讯畅通。
(四)推行电梯维保“全托管”模式、落实电梯维保电子信息化监管。
(五)每季度组织开展安全与技术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六)全面开展电梯安全风险辨识与分级管控,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做好电梯机械部件、电气系统、安全保护装置、门系统等关键部位的检查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安全提示提醒
(一)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检验检测。
(二)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中,虚假维保、安全回路短接或安全保护装置失效,从严追责问责。
(三)使用单位安全员全程监督、签字确认,无确认视为无效维保。
(四)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对维护保养的每种类别的电梯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记录。
(五)主动配合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维保质量综合评价工作,通过公开发布维保单位 “红黑榜”,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的长效监管机制。
文章来源:https://scjgj.xining.gov.cn/sy/tzgg/202604/t20260414_2339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