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五洲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局于2026年3月2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南市监处罚〔2026〕391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南市监处罚〔2026〕391号),内容是:你单位商业宣传过程中,在你单位经营场所张贴宣传海报,未有证据证明海报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对“五洲荟”平台作虚假宣传,误导公众,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二十万元的罚款。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南市监处罚〔2026〕39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盘诗峰、黄瑜 联系电话:0771-3950881
联系地址:南宁市新际路10号和德科创中心F8栋3楼工业园市场监督管理所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3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j.nanning.gov.cn/xxgk/tzgg_6596/t66076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