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芜湖大汉影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L5R87M,法定代表人:Hanxing John Liu,住所:芜湖市镜湖区大砻坊文化园(大砻坊77号)B03栋202室,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根据陈德强举报,反映其身份信息于2017年5月9日被冒用备案为芜湖大汉影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经查,芜湖大汉影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伪造的监事签字材料,取得监事备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6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第五十八条:“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之规定,我局作出如下撤销决定:
撤销芜湖大汉影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5月9日设立登记中陈德强的监事备案。
如对本撤销登记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