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州广告经营者、广告主:
今年是黔东南自治州成立70周年,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广告市场秩序,更好地展现自治州成立以来的经济社会变迁与民族团结进步成果,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旅游广告发布行为作如下提示:
1.旅游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积极向上的形式表达旅游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2.旅游广告严禁出现不规范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等损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尊严的行为,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等图案或元素,禁止以国家领导人的名义进行不当商业营销或宣传。
3.旅游广告不得含有宗教极端思想、赌博、迷信、色情、恐怖或者各类卖惨、炫富、恶搞等不良内容。
4.旅游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5.旅游广告用语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表述清晰、理性客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以“免费游”“零元购”等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6.旅游广告不得违法使用“最高级”“最佳”“国家级”等用语,宣传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时,应当规范使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中质量等级。
7.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旅游广告,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属于广告活动的应当在视频画面的显著位置持续标明“广告”字样。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旅游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8.旅游广告使用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9.旅游广告不得以“误导性大小字”广告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中载明的限制条件、免责条款、优惠说明等提示性信息字体应当易于识别,其字号与主宣传用语的字号保持合理比例关系,其字体颜色能够与背景颜色显著区分。
10.旅游广告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本提示未涉及事项,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各广告经营者、广告主需对照以上内容开展广告宣传自查自纠,全面清理、整改违法违规旅游广告内容,建立健全广告审核长效机制,规范日常广告宣传行为。同时,欢迎社会各界通过12315、12345投诉举报违法违规线索,共同维护黔东南旅游市场良好秩序。
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4日
文章来源:http://scjgj.qdn.gov.cn/xwzx_500412/gsgg_5821214/202604/t20260424_900412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