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税(排浦)局税社征决〔2026〕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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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应缴未缴2021年3月22日至2024年10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共计(大写)壹拾万玖仟柒佰伍拾壹元伍角柒分(¥109751.57),其中:社会保险费本金71016.88元、滞纳金38734.69元。

2026年3月13日,我分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儋州税(排浦)局税社限缴通〔2026〕1 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请你单位收到本决定后十五日内到儋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大写)壹拾万玖仟柒佰伍拾壹元伍角柒分(¥109751.57)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本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排浦税务分局

2026年3月31日

文章来源:https://hainan.chinatax.gov.cn/sxpd_5_4/241647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