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类经营主体:
2026年“五一”假期将至,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类经营主体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对全市各类经营主体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类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为广大消费者营造放心、安心、舒心的消费环境。
二、各类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景区景点应当在景区入口、售票处等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相关服务价格以及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等信息。住宿、餐饮、零售等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要如实注明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或者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或计价单位等有关情况,标价时应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停车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立停车收费公示牌,明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三、各类经营主体要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依法诚信经营。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停车场等相关经营主体,应当严格执行价格收费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宿、餐饮、零售等相关经营者,要加强价格自律,不得有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使用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本提醒告诫函发出后,各类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实施价格欺诈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对各类经营主体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留相关证据,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2日
文章来源:https://scj.sxxz.gov.cn/syxw/sxdt/202604/t20260427_41790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