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集中展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产业发展的赋能支撑作用,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2025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德州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的侵犯“大窑”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入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这是德州市市场监管局第四次获评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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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第23409540号“大窑”商标是内蒙古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在第32类“汽水、无酒精碳酸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商标。2025年5月,德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转办的产品线索对某饮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饮料产品标签上突出使用“大窖”字样标识并进行销售,同时其产品包装、装潢与内蒙古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窑”同类产品相近似。最终,德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某饮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一)项的规定,构成侵犯“大窑”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本案是对傍名牌近似商标及仿冒包装装潢行为一并查处,统筹适用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规定的典型案例。“大窑”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涉案商品突出使用与“大窑”近似的“大窖”字样,且包装、装潢与商标权利人饮品高度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严重侵犯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中,德州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案情实际,对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两项违法行为一并查处、合并处置,既符合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充分彰显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切实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文章来源:http://dzscjg.dezhou.gov.cn/n47328638/n47328799/c99941004/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