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26年1月,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以下简称 EPO)针对宁德时代 EP3916848 号专利的异议程序作出终审决定,在未对专利文本进行任何修改的前提下,维持涉案专利权全部有效。该案系中国新能源行业头部企业2026年度在EPO审结的首起专利异议案件。其专利权全文维持有效的裁判结果在EPO异议程序司法实践中较为罕见。该结果不仅印证了涉案专利在授权确权阶段权利要求的高度稳定性,完整经受住了EPO异议程序的全维度实质审查,同时也彰显了专利背后核心原创技术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技术韧性与法律抗风险能力。

涉案EP3916848号专利核心涉及二次电池技术领域,保护范围涵盖电池模块、电池组及相关配套装置,其优先权基础为宁德时代于2019年12月4日提交的CN201911230498.X号中国专利申请。该专利于2023年2月2日获得EPO授权公告,同年9月22日即被匿名异议方提起异议程序。异议方依据《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以下简称EPC)第100条(a)项、第100条(b)项与第100条(c)项之规定,提交了大量对比文件,主张撤销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在 EPO 异议程序实践中,异议方普遍采用“全盘否定专利权效力”的诉讼策略,并配套构建体系化的证据链条,该案即为该类诉讼模式的典型代表。

二、欧洲专利异议程序

EPC 框架下的欧洲专利异议程序(Opposition Procedure),是专利授权后最为直接、高效的专利效力纠错机制,其适用范围既涵盖传统欧洲发明专利,亦适用于欧洲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 UP)。该制度通过对不当授权专利的及时纠正,有效保障了专利制度的公平性与运行效率。对于企业而言,在 EPO 获得专利授权并非专利保护的终点,而应将异议程序纳入专利授权后的核心风险管控环节——异议程序的启动,往往意味着涉案专利将进入直接决定其在欧洲地域范围内法律效力存续的核心司法审查程序。

(一)EPO异议的提出条件

根据EPC第99条,异议必须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起9个月内由“任何人”(Any person)提起,无需证明任何具体利益。这里“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不包括专利权人。也就是说,专利权人自身不得异议。

异议的法定理由严格限定于 EPC第100条规定的三类情形,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一是权利要求不具备可专利性(新颖性或创造性不足),二是说明书未充分公开,三是修改超出原始申请范围。实践中,异议方多以匿名方式提起异议,且通常会提交完整的证据链条以支撑其异议主张。

表1  EPO 异议法定理由及对应规范依据

条款

理由

具体不符合条款

Art. 100(a)

权利要求不具备可专利性

(1)新颖性(Art. 54):被现有技术完全公开;

(2)创造性(Art. 56):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而易见;

(3)实用性(Art. 57):无法在工业上应用。

Art. 100(b)

说明书未被充分公开

说明书被充分公开,以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Art. 83);

Art. 100(c)

修改超范围

专利授权文本修改超出了原始公开范围(Art. 123(2))

(二)EPO异议审查流程

EPO的专利异议程序具有严格的时间节点与规则,其流程大致分为六个阶段,从异议提起至最终书面决定,环环相扣,对异议双方均提出了极高的程序合规与实体论证要求。企业专利管理团队与代理机构的协同配合效率,直接决定了各环节的应对效果,任一环节的程序疏漏均可能引发不利的裁判结果。

1.异议方提交异议申请

异议方提出异议的期限为自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起9个月。异议期限届满后,原则上不再接受新证据(特殊情形除外)。基于该时限规则,欧洲专利代理机构对中国企业会给出常规的执业建议——企业应在专利授权前完成对专利潜在效力风险点的全面排查与合规完善,避免在异议期内陷入被动防御的不利境地。

2.专利权人提交答辩意见​

EPO确认异议请求形式合格后,会给专利权人4个月答辩期。该期限在实践中几乎不可变更,延期请求仅在极少数具备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方可获准,因此企业不应抱有“拖延时间”的侥幸心理。专利权人更明智的做法是,在收到通知当日即指定项目负责人,迅速组建内部争议处理团队,同步推进反驳意见起草、证据收集及权利要求修改工作。在抗辩策略层面,企业应预先构建多层级的权利要求修改方案,以主请求维持专利授权文本的保护范围为核心,配套设置若干保护范围逐级限缩的辅助请求,形成梯队化的权利防守体系。该策略在EPO及欧洲司法实践中,被普遍认定为行之有效的风险缓释手段。

3.双方补充书面陈述​

在口头审理程序启动前,EPO可能会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出具临时审查意见,要求异议双方补充相关意见与证据。不过多数情况下,EPO会直接安排口头审理程序。异议双方可根据案件进展自愿补充提交书面材料与证据,但无法通过补充提交的方式实现程序拖延的目的。EPO对于异议程序中“新事实”与“新证据”的引入设定了极为严苛的采信标准,新补充材料的认定标准显著高于一般专利审查程序。

4.口头审理传票送达​

经异议部门初步审查评估后,绝大多数异议案件均会进入口头审理阶段(审理形式以视频庭审为主,以EPO海牙、慕尼黑、柏林办公地现场庭审为辅)。EPO需至少提前6个月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口头审理传票,并随附案件初步审查意见。当事人最终书面陈述的提交截止期限,通常设定为口头审理前2个月,专利权人可在此阶段补充提交权利要求修改的辅助请求。具备丰富执业经验的专利律师通常会在此阶段提示当事人,口头审理是异议程序中最终的抗辩机会,所有权利要求修改的辅助请求均应在传票送达阶段完成全面准备。

5.口头审理程序​

口头审理阶段,异议双方需当庭陈述主张、完成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异议部门对权利要求的审查遵循顺位规则,优先审查专利权人提出的主请求,仅在主请求被否决的情形下,才会对辅助请求进行依次审查。口头审理结束后,EPO异议部门将当庭口头宣布审查决定,法定裁判结果分为三类: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修改后维持专利权有效、撤销全部专利权。当庭宣布的异议决定通常不附带详细裁判理由。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临时提交新的权利要求修改方案的,是否接纳完全取决于异议部门的当庭裁量,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但司法实践中,大量通过当庭提交新修改方案弥补抗辩缺陷的尝试,均被异议部门当庭驳回。

6.书面决定​

通常情况下,口头审理结束后1至6个月内,EPO通常会发布附带理由说明的书面决定。如未举行口头审理,异议部门将直接发布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可据该书面决定提起上诉。

(三)上诉程序(对异议决定的救济方式)

针对异议部门作出的书面决定,任何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都能上诉,但必须是“自己的某项请求被驳回”才算受到不利影响——比如专利权人主请求被维持,则不具备上诉主体资格。上诉程序存在严格的法定时限约束,分为两个核心阶段:当事人需在收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起上诉并缴纳上诉费用,在收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4个月内提交完整的上诉理由书,两个期限均为不可延长的法定期限。上诉理由书需对上诉主张进行全面、完整的阐述,若上诉方为专利权人,该程序亦是其提交权利要求修改辅助请求的最后机会。

(四)EPO异议程序与中国无效程序的异同

中欧专利确权制度在立法设计与司法实践层面存在显著差异。EPO异议程序允许第三方无门槛直接参与,证据采信标准更为严苛,口头审理的程序对抗性极强,一旦异议程序失利,涉案专利在欧洲市场的法律效力将直接灭失,其基于专利权形成的市场竞争优势亦将不复存在。

两类程序的核心差异对比详见表2。基于该制度差异,中国企业需在专利撰写阶段即强化权利要求的稳定性基础,在专利授权后立即启动专利动态监控与无效风险评估。若遭遇异议程序,应第一时间构建完整的抗辩证据链,以核心技术优势为基础开展谈判,积极通过和解或FRAND许可方式化解争议,尽可能避免陷入长期上诉程序带来的成本与风险。同时,需针对涉案专利开展全面的布局复盘,通过跨部门团队协作,对优先权稳定性、辅助请求配置方案及口头审理策略进行系统性梳理与模拟推演。

表2  EPO异议程序与中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核心规则对比

事项

EPO异议程序

中国无效程序

请求主体

除专利权人以外,任何人都可以向欧洲专利局提出异议请求。

任何单位或个人

请求时限要求

只能在欧洲专利授权之日起9个月内提出,不可延长

专利授权后任何时间

异议/无效理由

(1)权利要求不具备可专利性;

(2)发明未被充分公开;

(3)修改超范围。

(1)不符合授权专利权的客体;

(2)不符合授权专利权的条件;(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3)技术方案及保护范围不够清晰、明确、完整、能够实现;

(4)独立权利要求未反映技术方案并记载必要技术特征;

(5)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6)发明创造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7)违反保密审查、修改超范围、分案申请超范围、重复授权等审查批准程序

审查机构

由EPO异议部门进行审理。

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进行审理

答辩时限要求

专利权人在收到异议通知后4个月内对异议进行答辩

专利权人应当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

专利权人可提交的修改版本数量

可提交主请求和辅助请求

通常仅可提交唯一修改版本

专利权人修改范围

专利权人可在异议程序中主动修改权利要求书(甚至说明书),但必须满足双重限制:

(1)不得引入新主题;

(2)不得扩大保护范围。

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修改应遵循如下原则: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审查决定

维持专利权有效;

修改后维持有效;

撤销专利。

(1)维持专利权有效;

(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3)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诉管辖

EPO的申诉委员会(EPO程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程序)

三、我国企业的专利风险预警与全链条应对策略

EPC规定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9个月内,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向EPO提起异议,且无需证明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因此,一次成功的异议往往就能从根基上撼动该专利在整个欧洲的保护效力,对中国企业在当地市场的专利布局和商业战略造成较为深远、较难逆转的冲击。

在这种制度框架下,专利授权绝不是技术保护的终点。中国企业唯有从技术研发、专利申请、审查直至授权公告的全流程,坚持前瞻性布局和严苛质量管控,通过构建严密的权利要求体系、夯实技术数据与对比文件证据基础,并灵活运用分案申请与外围专利组合策略分散风险,才能从源头上筑牢专利稳定性的基石,在后续异议或无效挑战中掌握主动。

1.前置预防:专利申请至授权阶段的稳定性体系构建

专利稳定性建设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环节,而非专利被异议后的被动应对措施。从研发立项阶段起,就要同步引入“可专利性”和“可维权性”双重评估,确保核心创新点不仅具备新颖性,还要有足够的技术贡献度来支撑较宽的保护范围。撰写时要坚决摒弃“数量堆砌”的短视做法,坚持质量优先,构建层次分明、逻辑严密的权利要求体系,把核心技术特征与辅助特征有机结合,形成难以被轻易规避的权利边界。

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专利质量审核机制,对说明书充分公开程度、实施例支持力度以及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充分支持逐项自查。从EPO异议程序的司法实践来看,前期内部质量审核流程完善的专利,在异议程序中的胜诉概率显著更高。实践中,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是异议方高频主张的异议理由,而该类效力瑕疵绝大多数可通过前期的内部质量审核予以识别与修正。同时,建议中国企业大量采用分案申请策略,结合外围专利组合形成“护城河”效应,让核心与改进技术相互印证,从源头大幅降低被成功异议的风险。

2.快速响应:异议通知送达后的应急应对机制

现实情况是,异议通知书一经送达,时间压力便陡然升级,稍有犹豫就可能错失良机甚至丧失权利。专利权人的法定答辩期仅为4个月,且延期申请获得批准的概率极低,因此企业必须立即启动内部应急机制,组建由专利律师、技术专家和检索人员构成的专项小组,迅速对异议理由与证据进行全面拆解分析,明确异议方的核心攻击路径——包括针对新颖性、创造性的实体挑战,针对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效力瑕疵主张,抑或针对修改超范围的程序性违法抗辩。

针对异议方提出的创造性缺陷主张,企业应快速开展针对性的技术检索与法律论证,挖掘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之间的实质性差异,收集证明专利技术方案“非显而易见性”的核心证据,同时针对异议方证据的公开时间、真实性、关联性提出有效抗辩。在此基础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翔实、有说服力的答辩意见书和补充证据。企业应避免仅做出形式化抗辩,而应围绕涉案专利的可专利性要件构建完整的抗辩体系,通过充分的事实依据与法律论证消解异议主张的合法性基础,避免案件进入长期的口头审理与上诉程序。

3.精准抗辩:口头审理的庭审策略与证据呈现规则

若案件进入口头审理程序,即进入异议程序的核心博弈阶段。该程序不仅是对专利价值与权利稳定性的终极审查,更是对企业专利团队与代理律师的协同能力、庭审应变能力的全面考验。企业需在庭审前完成全面的准备工作,熟练掌握涉案专利的技术细节,针对异议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与庭审争议焦点开展多轮模拟庭审质询。

口审中,建议采用“技术+法律”双线抗辩策略:技术层面,用清晰直观的语言现场讲解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难题及取得的技术效果,强化创造性认定;法律层面,精准运用EPC相关条款对异议方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进行有效质证,瓦解其逻辑链条。证据呈现要严格遵循客观、关联、合法原则,优先使用实验数据、公知常识和技术效果验证报告等具备高度证明力的证据。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口头审理中临时提交新的权利要求修改方案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所有辅助请求均应在传票送达阶段完成全面准备与合规完善,充分的庭前准备是实现庭审抗辩效果的核心基础。

4.长期防御:专利资产动态管理与保护体系完善

即使本次异议成功维持专利有效,亦不可放松专利风险管理。建议将核心专利纳入动态监控体系,定期跟踪行业技术发展和主要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提前预判潜在无效风险点。同时,企业应持续投入技术迭代与创新研发,适时通过分案、延续申请或新申请方式,构建围绕核心技术的专利池,形成相互支撑、互为犄角的保护网络,避免单一专利的效力波动对企业整体产品线的市场竞争力造成负面影响。最后,企业内部应建立常态化的专利无效预警与模拟演练机制,将专利稳定性维护纳入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而非将其视为一次性的法律纠纷应对事件。

四、结语

宁德时代在欧洲专利局EP3916848案中拿下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终审裁定,该案不仅为中国新能源企业在EPO异议程序中提供了成功的实践样本,更为中国出海企业的欧洲专利布局与权利维护提供了重要的合规指引。中国企业需系统掌握欧洲专利异议程序的法律框架、审查流程及司法救济路径;一旦进入授权后9个月的异议窗口期,专利权的稳定性极易面临第三方挑战,专利授权绝非技术保护的终点。企业需将知识产权战略贯穿研发立项、申请布局、审查确权和授权维护的全生命周期,从源头构建逻辑严密的权利要求体系、夯实技术事实与证据链条,并灵活辅以分案申请和外围专利组合策略,构筑起专利稳定性的法律基础,从而在专利异议、无效等效力争议程序中掌握主动权,保障企业在欧洲市场的核心竞争优势。

面对异议挑战时,企业需充分认识到4个月法定答辩期的刚性约束,必须立即启动跨部门应急响应机制,组建由技术专家、专利律师和检索人员构成的专项团队,针对异议方的核心攻击路径开展针对性的技术检索与法律论证,制定体系化的抗辩策略,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的答辩意见与证据材料。若进入口头审理阶段,需完成全面的庭前准备与模拟演练,坚持“技术+法律”的双线抗辩策略,通过高证明力的证据材料强化抗辩主张,避免临时提交修改方案带来的法律风险。

最后从长期发展来看,企业需建立常态化的专利资产动态监控与风险管理体系,持续推进技术迭代与专利布局完善,通过专利池的构建实现专利保护的体系化,将专利稳定性维护纳入企业常态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唯有如此,中国企业的创新成果才能在欧洲复杂的法律环境与市场竞争中,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最大化与法律风险的最小化。

供稿:宁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技术支撑:北京乐知新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文章来源:https://scjd.ningde.gov.cn/zw/tzgg/202604/t20260430_245572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