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红英(孝南区孝武西河商贸中心)经营的“糯米”,在2026年湖北孝感孝南区元旦、春节“两节”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中,经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该产品的检验,上述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6年1月13日,胡红英(孝南区孝武西河商贸中心)经营的“糯米”,在2026年湖北孝感孝南区元旦、春节“两节”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中,经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该产品的检验,上述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2月10日,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后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立即启动流通环节的核查处置工作,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上述不合格产品,召回不合格产品,并立案展开调查工作。经查,当事人经营食品名称:“糯米”,购进日期:2025年12月28日,同批次购进1件(25公斤),购进单价:5.20元/公斤,购进价格:130元/件,其产品在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No:J2026301223)前,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7元/公斤,货值金额共计175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产品召回工作,由于该批次产品销售时间较长,无法召回。

二、当事人经营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糯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事发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认真开展自查,其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糯米”非当事人所生产,具备不知情、非主观故意的情形,且没有收到涉及该批次不合格“糯米”的相关投诉,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由于当事人经营销售的食品一年内连续两次在孝感市孝南区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构成进货查验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经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伍元整(175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壹佰柒拾伍元整(¥5175元)。

发生原因及企业整改情况。发生问题的原因:未严格按食用农产品相关规定购进所致。整改情况:加强采购渠道控制,确保购进渠道合法。

企业整改情况: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结论基本符合要求。

特此公告。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8日

文章来源:https://scjg.xiaogan.gov.cn/gsgg/202605/t20260506_57405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