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确保宜昌市经营主体(备案主体)依法依规完成备案,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备案主体

在宜昌市范围内注册成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备案主体”)。

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时无需进行受益所有人备案。

二、受益所有人及识别标准

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或实际控制备案主体,或者享有备案主体最终收益的自然人。

《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自然人即为备案主体的受益所有人:

标准1: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标准2:虽未满足标准1,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的自然人。

标准3:虽未满足标准1,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的自然人。

受益所有人可能不止一个自然人,任何满足上述三个标准之一的自然人都应作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如果通过上述标准均不能确认受益所有人,则应当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管理办法》第七、八条同时对国有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作出了额外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应当将法定代表人视为受益所有人进行备案。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受益所有人为外国公司按照上述第六条规定认定的受益所有人,以及该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国公司在其本国享受的受益所有人申报豁免标准不适用于中国。

三、备案途径

备案主体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进入首页“特色专区”,依次点击“查看更多”—“市场监管服务专区”—“其他服务”—“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填报完成后点击“提交”,系统显示“提交成功”即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四、免于备案情形

注册资本(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且股东、合伙人全部为自然人的备案主体,如果不存在股东、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对其实际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也不存在通过股权、合伙权益以外的方式对其实施控制或者从其获取收益的情形,可在系统中勾选承诺书后免于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文章来源:http://www.yichang.gov.cn/zfxxgk/show.html?aid=1&id=244263&depid=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