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目前部分经营者依旧违规使用“生鲜灯”等有色照明设施,存在营造虚假新鲜假象、误导消费者判断的情况,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严禁使用“生鲜灯”相关事宜,向各位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1、严禁使用有色光源、可变可调光源;
2、严禁使用有色灯罩改变光源色泽;
3、严禁外罩有色塑料袋等设施改变光源色泽;
4、严禁不得使用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背景板干扰消费者感官认知;
5、严禁在食用农产品冷藏(冻)柜、展示柜等内置灯具使用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光源;
请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规范使用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等设施。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拒不整改、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希望全体经营者共同维护公平公正、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