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巩固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成效,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酒类产品和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张掖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自即日起,面向社会常态化公开征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重点

(一)制售假劣肉制品方面

1.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者采购、使用、销售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类;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原料;使用过期、变质、腐败、假冒伪劣原料加工肉制品等违法违规线索。

2.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工业原料、非食用物质(如工业双氧水、甲醛、吊白块、工业火碱等),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线索。

3.通过浸泡、加工、处理等方式,将猪肉、马肉、鸭肉等低价畜禽产品冒充牛、羊、驴肉及其制品;或以多种肉品加工的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等违法违规线索。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加工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为野生动物交易提供便利等违法违规线索。

5.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的黑窝点、黑作坊,以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生产许可标识等违法违规线索。

6.通过网络平台、直播间销售假劣肉制品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肉类等违法违规线索。

7.其他肉类产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线索。

(二)酒类产品方面

1.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在黑窝点、黑作坊制售酒类产品;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酒类产品等违法违规线索。

2.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酒类产品;使用食用酒精勾兑后冒充固态法白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产品;在酒类产品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制售假酒劣酒等违法违规线索。

3.销售无中文标签、无合法来源、无合格证明的进口酒类产品;销售“光瓶酒”“开盖酒”等来源不明、私自勾兑、虚假标注或缺少合格证明文件的酒类产品等违法违规线索。

4.产品营销中宣称预防、治疗疾病或夸大功效、虚构成分误导消费者;借“特供”“专供”“内供”“特需”等名义虚假宣传酒类产品与党政机关、军队有密切关联等违法违规线索。

5.因醇基燃料管理不当或违规使用引发误饮中毒风险等违法违规线索。

6.非法印制、买卖、使用假冒酒类商标、包装、瓶盖、瓶身等包材;明知他人实施酒类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行为仍为其提供包装材料、贴牌加工等违法违规线索。

7.其他酒类产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线索。

(三)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方面

1.通过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直播带货、外卖平台、短视频等渠道销售食品时,宣称普通食品、固体饮料等具有保健功能,或明示、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及健康保障功效等违法违规线索。‌

2.网络销售的保健食品夸大保健功效,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违法违规线索。‌

3.改变食品真实感官性状,将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药品相互混淆,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进行营销等违法违规线索。

4.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安全检验数据、结果、报告等信息,或者篡改、伪造相关数据、结果、报告误导消费等违法违规线索。‌

5.借助科研单位、行业协会、医疗机构及医护、营养、学者等专业人员或其他人员名义、形象进行虚假推荐和功效证明等违法违规线索。‌

6.通过刷单炒信、虚构交易、虚假评价、篡改直播数据等方式制造虚假销量和人气,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违规线索。

7.未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真实有效的网络食品销售生产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未在销售主页面依法展示预包装食品标签信息;未按规定设置网络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未公示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信息或未设置消费提示、警示用语等违法违规行为。

8.其他网络食品销售中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违法违规线索。

二、征集说明

(一)鼓励实名举报,提供有效线索。请尽量提供详细违法线索,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单位或个人、具体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票据等),以便快速核查处置。

(二)如实反映情况,严禁恶意举报。举报人须对所检举、揭发、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恶意举报。对恶意举报、干扰公务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严格保密保护,查实即予奖励。我局将对征集到的问题线索认真核实、依法查办,并严格保密举报信息,切实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线索一经查证属实并结案,将按照《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文章来源:https://www.zhangye.gov.cn/zjj/dzdt/tzgg/202605/t20260512_1541380.html